苏农环〔20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加大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政策扶持力度,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上新台阶,研究制定了《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和《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
1.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
2.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
3.江苏省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名单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8日
附件1:
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
各市、县(市、区)涉农区域,省辖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的监督管理及市辖区的组织实施工作,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组织实施工作。
包括三麦和水稻为主及其它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二、实施依据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3号)、省财政厅 《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44号)、《2015年全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重点工作指标》(苏农现办〔2015〕1号)。
三、目标任务
2015年,全省秸秆收储利用体系基本形成,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稳定在稻麦播种面积的50%左右,其它多种形式利用量在2000万吨左右。各地依据全省目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以不露天焚烧和丢弃污染为原则,合理确定当地2015年的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秸秆综合利用资金采用因素测算法分配,根据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综合考虑各地稻麦播种面积、秸秆还田和多种形式利用数量、上一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情况、苏南苏中苏北的经济基础、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等因素。
资金重点用于稻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和多种形式利用按量补助,结合全省秸秆综合利用实际,夏季以麦秸秆机械化还田为主,部分作为多种形式利用;秋季以稻秸秆多种形式利用为主,适度推广秸秆机械化还田,玉米和油菜秸秆的利用由各地政府扶持安排并组织实施。各地根据当地秸秆综合利用特点与条件自主确定秸秆机械化还田和多种形式利用的比例,秸秆还田作业补助标准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执行,秸秆多种形式利用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五、实施要求
按照《2015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1)和《2015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详见附件1-2)的有关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