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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和《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5-04-30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1-2:

2015年全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通过省财政支农资金,积极扶持秸秆多种形式利用,实行按量补助,对达到规定利用量的市场主体,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按照多收多补、多用多补的原则,同时引导更多的民间资金投入秸秆综合利用,鼓励秸秆利用企业的产业化发展,提升秸秆综合利用水平。

  二、实施范围及扶持方向

  资金补助范围包括:从事秸秆收储和多种形式利用的各类主体。

  主要补助方向包括:

  1、收储:通过人工、机械等手段,将秸秆从田间地头收集到固定堆放场地,以供下一步利用;

  2、能源化:通过秸秆生产固化成型燃料、直燃发电、秸秆气化、秸秆沼气集中供气、秸秆气化发电以及秸秆锅炉直燃供热等途径使用秸秆;

  3、肥料化:通过秸秆生产生物有机肥等途径使用秸秆;

  4、饲料化:通过青贮、氨化、微贮、膨化等技术处理秸秆,转化为可供草食家畜食用的饲料;

  5、基料化:通过堆沤、发酵等工序,将秸秆用来制作培育食用菌的基料,或用于生产供花卉、苗木、草坪和水稻育秧使用的基质;

  6、工业原料化:用秸秆制作板材、工业包装部件、制作托盘、草垫、将秸秆制成纸浆用于造纸、编织草帘、草席用于温室保温、易碎品和苗木运输等;

  7、与以上利用途径类似,可消纳相当数量秸秆的其他利用方式。

  三、补助标准及要求

  由各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各类主体数量和秸秆实际收储或利用量进行补助,鼓励地方安排扶持资金与省补资金结合使用,省里不确定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明确扶持形式和统一的补助标准,原则上补助的主体全年收储利用量不低于1000吨。

  各地农业部门要建立各类主体、秸秆收储或利用的电子台账,并做到实时更新完善。各类主体应建立自身收储利用秸秆的明细台账或收购销售的证明材料档案。农业部门年终应会同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对拟补助的各类主体收储利用秸秆数量进行测算核实,确定补助资金数额。严禁弄虚作假、重复补助。

附件2:

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人大常委员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切实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强化目标管理和考核,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依据

  1、《江苏省人大常委员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规划(2010-2015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3号);

  3、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

  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44号);

  5、《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

  6、《2015年全省发展现代高效农业重点工作指标》(苏农现办〔2015〕1号);

  7、各县(市、区)上报省级备案的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经省级审核提出修订和完善意见后,重报并备案的实施方案)、当地政府制定并公布的秸秆机械化还田技术路线和作业标准、第三方核查实施办法。

  二、考核对象

  获得省级财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各市、县(市、区)。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82861-1.html

标签:农机 江苏省 综合 利用 秸秆 通知 考核办法 实施 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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