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江苏省201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指导意见》和《江苏省2015年秸秆综合利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5-04-30   来源: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1-1:

2015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

  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精神,同时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4号),本着“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基层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一律下放基层管理”的原则,发挥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政策效应,扎实推进我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和年度目标

  (一)总体思路。今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资金继续实行直补政策。根据各地年初申报情况,结合种植面积、机具保有量、工作开展情况等因素测算省级补助资金,切块下达至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补助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具体的补助对象和操作程序等具体内容由市(市辖区)和县级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并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二)年度目标:按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苏政发〔2014〕126号)文件要求确定。

  二、实施范围、补助对象

  (一)实施范围:省级作业补助覆盖所有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的县(市、区),由县(市、区)级政府自愿申报,省辖市负责市辖区还田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三麦、水稻秸秆机械化还田。

  (二)补助对象:省级作业补助直接补助到按当地制定的作业标准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农机服务组织、农机户、实际种植户以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补助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整村推进还田作业、作业费用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附作业清册),如向农户收取的费用应扣除补助金额。

  三、补助标准和资金管理

  (一)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4号),按省级按苏南10元/亩,苏中20元/亩和苏北25元/亩(其中兴化、高邮和宝应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文件按25元/亩)作业补助标准进行补助,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鼓励各地根据地方财力加大补助。

  (二)资金管理:根据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和《关于下达2015年度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5〕44号)的要求执行。年度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各级财政要保证必要的组织保障经费,用于技术培训、政策宣传、作业组织、示范推广、汇总公示、档案管理、第三方核查以及绩效评价等方面支出,确保推进工作顺利开展。

  四、操作程序

  参照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1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布具体操作程序,报省级备案。并按规定做好政策告知、确认公示、县级第三方核查、资金兑付等相关工作。

  五、补助执行时间和工作职责

  继续按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农机科〔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实施要求

  各级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责任主体。秸秆机械化还田是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系统工程,要成立由县级政府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农业、农机、水利、环保、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秸秆机械化还田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强化目标管理。在实施过程中要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签字”的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将政策告知、组织实施、登记造册、公示确认、第三方核查、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及时编制实施方案。2015年省级秸秆机械化还田补助资金规模已下达各地,列入“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科目”。各地要坚持因地制宜,从本地农业生产特点、秸秆资源状况、经济社会条件、农机具保有量等实际出发,全面分析现状,科学确定年度秸秆机械化还田面积,以县(市、区)为单位按时编制年度实施方案。

  (二)坚持推进重点。秸秆机械化还田应与秸秆其它形式利用统筹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要坚持突出实施重点、坚持稳步推进,以麦秸秆还田为主,适度推广稻秸秆还田,根据地方财力推进玉米油菜机械化还田;要围绕省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的城市周围、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等重点区域,加快推进适宜地区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加大整村整镇推进力度,扩大规模连片作业区域,同时扩大秸秆机械化还田与水稻机插秧、小麦机播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面积。

  (三)强化监督考核。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75号)文件精神,围绕作业面积和作业质量,继续推进和完善县级第三方核查机制,提高第三方核查的独立性。要强化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第三方监督,提升监管的公信力。夏季、秋季作业结束后,对县级第三方核查结果,省级组织第三方抽验核查,并根据抽验核查结果按比例扣减省级补助资金,扣减的省级补助资金冲抵下年度省级补助资金基数。各县(市、区)必须按规定对作业补助建立明细清册,作为核查和备存依据,并按及时拨付省级补助资金。

  附表:点击下载

  1、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补助明细(分县)汇总表(格式)

  2、2015年秸秆机械化还田情况省辖市汇总表(格式)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82861-1.html

标签:农机 江苏省 综合 利用 秸秆 通知 考核办法 实施 指导意见

上一篇:农业部2015年为农民办实事工作方案
下一篇:江苏省关于做好玉米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