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办机[2013]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规范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doc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8月30日
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对获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省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获得部级、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下分别简称为部级监督检查工作、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实施过程,审核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负责提出部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协调检查相关事项、汇总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果。
各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提出本辖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协调检查相关事项、汇总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果。
第五条 部级监督检查工作由通过部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承担机构应按要求向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报送监督检查结果。
省级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推广鉴定审查员资质。承担任务的审查员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