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依据和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主要包括《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通则(《生产条件审查》)和获证产品的鉴定、检验报告等。
第八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生产条件检查;
(二)企业名称、地址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三)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工作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实施一次。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
(一)获证产品发生多起安全事故;
(二)获证产品出现较大质量问题或被集体投诉;
(三)获证企业违规使用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
(四)获证产品或企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形。
第三章 任务下达
第十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提前提出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报同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应包括被检查企业和产品范围、检查内容、承担单位和时限要求等。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并下达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监督检查任务制定工作方案,成立监督检查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组一般由2-3名审查员组成,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跟踪企业整改,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落实现场检查事宜。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组组长负责制定现场检查计划,主持现场检查,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前应向被检查企业说明监督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工作纪律等。
第十六条 参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签署审查员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书应包括审查员工作原则、廉洁守纪及保密等内容。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被检查企业特点和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情况时,检查组应收集相关证据,填写不符合项通知单,必要时进行书面说明。提出整改要求,要求被监督检查企业现场确认,并督促企业整改。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监督检查组应跟踪并验证企业整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