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监督检查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整改确认后合格”三种。
检查内容全部符合要求,则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
当检查内容出现以下严重不符合情况时,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保证持续稳定生产获证型号的产品;
(二)获证产品规格或结构出现重大变化,与获证产品已不属于同一型号产品;
(三)被检查企业名称或生产地址变更而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证书变更;
(四)被检查企业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拒绝进行整改、整改逾期未完成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五)《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应撤证情形。
当检查内容出现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不符合情况,经整改确认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为“整改确认后合格”。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给承担单位。
第二十一条 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及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对承担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章 结果处理和应用
第二十二条 各承担单位应在计划完成期限内,及时收集本单位各监督检查组完成的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检查报告,汇总报至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所有资料复制后随文上报。部级监督检查报告由农业部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总站收集汇总,行文上报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
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上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监督检查结论为“合格”或“整改确认后合格”的,继续维持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性;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则撤销被检查企业和产品所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二十五条 各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负责于每年底前完成所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收取被检查企业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