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记分制度】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在接到公安部门通报后,应当通知驾驶人在15日内到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驾驶人接受教育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一考试。
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两次以上达到12分的,农机监理机构还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的10日内对其进行科目四考试。
第三十二条 【定期审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向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供身体条件证明,合格者由农机监理机构在驾驶证上签注。
第三十三条 【注销情形】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驾驶证: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代理制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换证、补证、注销、60周岁以上的拖拉机运输机组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提交业务。代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除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经申请人签字的委托书。
第三十五条 【证件式样】驾驶证的式样、规格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一致,按照农业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驾驶证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业术语】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身份证明还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居住证明。
住址是指:《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现役军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外国人等的身份证明和住址,参照公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身体条件证明是指:乡镇或社区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包含本规定第九条指定项目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原《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
准驾机型代号和增驾考试科目
机型 | 准驾机型代号 | 准驾的其他机型代号 | 增驾机型代号 | 增驾考试科目 |
轮式拖拉机 | G1 |
| G2 | 四 |
K1、K2、L | 四 | |||
手扶拖拉机 | K1 |
| G1、G2、L | 二、三、四 |
K2 | 四 | |||
履带式拖拉机 | L |
| G1、G2 | 三、四 |
K1、K2 | 二、三、四 | |||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G2 | G1 | K1、K2、L | 二、三、四 |
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 K2 | K1 | G1、G2、L | 二、三、四 |
轮式联合收割机 | R |
| S | 二、三 |
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S |
| R | 二、三、四 |
注:未注明增驾考试科目的,应进行全科目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