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预约考试】符合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及时安排考试。
农机监理机构可以提供网上预约等方式预约考试。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驾驶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田间作业技能考试;
(四)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
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由农业部制定。
第十八条 【考试顺序】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十九条 【考试期限】申请人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2年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二十条 【补考规定】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当场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预约后再次补考,每次考试次数不超过2次。
第二十一条 【增驾科目】申请增加准予驾驶机型的考试科目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考试结果】各科目考试结果应当公布,并出示成绩单。成绩单应当有考试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名。考试不合格的,应说明不合格原因。
第二十三条 【禁止行为】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
第二十四条 【监考要求】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农机监理机构核发的考试员证件,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二十五条 【核发证件】申请人全部科目的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驾驶证。获准增加驾驶机型的,应当收回原驾驶证。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六条 【期满换证】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证件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驾驶证;
(三)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七条 【异地换证】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暂住的,可以向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其他换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一)在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原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换证时限】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换证条件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三十条 【补领证件】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证件核发地或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
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