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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农业经营体制 积极发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
2013-06-18   来源:安徽省农经学会(作者:陈进 陈复东 庞振月)   

  积极开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建设试点的几点建议

  1.建议各级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能高度关注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组建试点工作,提高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一是要从新的视角,看待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把组建新型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议程。

  要从解决“三农”深层问题的高度,提高对组建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要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提升广大农民幸福指数来全力关注这一新生事物。要摈弃组建农民综合性社区合作社就会变成“政治压力集团”的错误认识,以及把农民综合合作社等同于过去革命时期“打土豪、分土地”的农会组织错误观点。

  二是要充分注意到各地农民已经有了兴办股份制社区合作社、各种联合社和产业联合体的实践,这是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

  各级政府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关注和研究这些新生事物,认真总结经验,积极加以引导,使其向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方向发展。

  三是要充分认识到,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对农民合作社作出了新的界定,鼓励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社,这就为开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试点开了绿灯,提供了政策依据。

  可以说,开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试点的条件已经具备,水到渠成,各级政府应顺势而为,积极总结各地经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

  2.建议积极慎重地开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的试点工作

  一是要选择条件具备的乡镇村进行试点。

  比如在已经组建了股份社区合作社的乡村进行试点,按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职能和范围加以规范;又如,可以在安徽省宿州市国家创新农业经营主体试验区内,选择一、二个乡镇进行试点。根据试验区“超前探索,创新制度,先行先试,封闭运行”的原则,积极开展试点,以取得点上经验。

  二是要认真设计好试点实施方案。既要借鉴日、韩等国的经验,又要符合我国的国情,有自己的特色,能够将试点单位的做法和经验,在更大范围内可以推广、复制。

  三是试点工作要积极慎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不要刮风,不要强行推动。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选好合作社的带头人和业务骨干,提高农民自行组建的能力和意识。

  3.建议借鉴东亚地区农协经验,进行农民合作社的顶层设计,出台《中国农民合作社法》

  一是日、韩等国处于东亚地区,农业农村情况与我国相近,都是人多、地少、农户小规模经营地区。

  他们兴办综合农协已有近百年的历史,既有基层农协,又有全国纵向的农协系统。农协既是经济组织,又是农民自治组织。他们既解决生产与市场对接问题,又解决了农民的资金融通问题,有真正的农民合作金融组织。他们的经验非常值得我们借鉴。

  二是借鉴综合农协的性质和优势,进行我国农民合作社建设的顶层设计。

  日、韩的综合农协既是代表农民利益的自主性社团,又是受国家委托、协助政府实施农村公共服务的经济社会机构,还是从事生产经营流通的企业。同时,综合农协还具有整合不同主体的资源优势,在资源配置、组织制度、运行机制等方面集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之长,具备有一般企业和社团都无法比拟的市场竞争能力。因此,综合农协既能贯彻国家意图,又有自己的独立意志,有利于处理好政府、市场和农民之间三者关系。因此,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发展,特别是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的建设,要借鉴日、韩的这些经验和做法,进行农民合作社的顶层设计,以进一步推进我国农民合作社向高层次发展。

  三是建议在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出台《中国农民合作社法》。

  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已超出了原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范围,为此,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已提出适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法的要求。建议要在修改农民专业社法的基础上,把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法纳入调整范围,特别是要把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包括进去,出台涵盖所有合作社的《中国农民合作社法》,以更好地推进中国合作社事业的发展。

  (陈进系安徽省农经学会会长,陈复东系安徽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顾问,庞振月系安徽省农经学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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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综合性 农民 社区 发展 积极 农业 经营 体制 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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