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实践中已经创新了经营体制新模式。
安徽省宿州市是全国农村创新农业经营组织体系改革试验区,主要是进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等三大经营主体试验。在实践中,他们又创新出了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农业产业联合体。目前这种联合体已成立16家,预计到今年底发展到100家。联合体通过三次产业联动,三大主体融合,实现联合体产业组织一体化,生产规模化、服务社会化、经营集约化,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农业与二、三产业之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生产要素之间“脱节”问题。如安徽省宿州市百亩良园“蔬菜产业联合体”,就由百亩良园农业公司、八张富民等五家瓜菜合作社和10家蔬菜家庭农场组成,实现产销一体,为周边城市提供新鲜蔬菜,菜价比市场低10%~20%。有效地开拓了社社合作、产销合作的新途径。
山西省永济市蒲韩乡村社综合农协,已成功地组织起来,为全国其它地区建立农民综合性社区农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该协会横跨蒲州、韩阳两个乡镇24个行政村和19个自然村,会员四千多户、服务农民群众已超过2.5万人。协会已成为大宗农产品运销、有机农业种植和技术推广、农资购买和消费品购销、信用合作以及老年服务、健康服务、社区教育、农耕文化等多功能齐备的综合农协,为农民共富、城乡合作、社区稳定有序闯出了一条新路子。
上述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变化以及农民在实践中的创新,都大大地改变了人们对合作社功能和范围的认识,从而拓宽了多元、多类型发展合作社的视野,把发展农民综合性合作社纳入了人们的新视角。
3.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作出了新的界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对农民合作社的概念作出了新的界定。
即“农民合作社是现代农业经营服务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这个概念已大大超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规定的范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一号文件提出的农民合作社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就是要求发展新的社区集体经济;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有效载体,就是要求农民合作社承担农村社区社会、文化等管理职能。新的农民合作社就具有了经济、社会、服务等综合性功能。
二是对农民合作社的兴办范围进一步拓宽。
文件规定“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引导农民合作社以产品和产业为纽带开展合作与联合”。这就是说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不局限于专业合作,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开展联合和合作,既可以兴办专业合作社,也可以兴办综合合作社。既可以办产品和产业合作社,也可以兴办社区性合作社,鼓励发展多元化、多类型的各种合作社。
三是对合作社的服务和业务范围提出新的要求。
文件规定,要“切实提高引领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要逐步扩大农村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农技推广等工作合作社承担的规模。“对示范社建设鲜活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规范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文件的这些规定,就大大地拓宽了农民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特别是兴办仓储物流业、农产品加工业、开展信用合作等,更有利于加快农民合作社由专业社向综合社发展的步伐。
开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建设试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本文所提倡发展的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的概念是:
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是以社区农户为基本成员,以乡镇、村为覆盖地域、以全体农民互助合作为基础,为农户社员提供购销、信用、加工、商业、农技推广、文化教育与福利事业综合服务的社区农民经济、社会组织。这种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既是代表农民利益的自主性合作组织,又是协助政府实施“三农”政策的经济、社会机构,还是驰骋于国内外市场兼具金融、流通、加工职能的农业企业,是实现生产与市场全面对接的有效载体。
所谓综合性,主要是指合作项目和服务内容的多样性,它是相对于农民专业合作而言的。综合性农民合作社不仅有生产经营功能,还有农业技术推广、资金融通、农产品加工、购销等功能;不仅有经济功能,还有为农民提供文化教育、体育健身、福利劳保等社会事业的功能。
所谓社区性,主要是指具有地缘、血缘关系、同处一个乡、村、自然庄的家族、家庭成员及邻里之间社会生活的共同体所开展的合作。
之所以提出要积极开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的建设试点,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需要;是解决中国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需要,是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也是实现农民能过上城市人一样美好生活梦想的需要。
因此,开展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建设的必要性就在于:
1.是走出一条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借鉴日、韩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综合农协成功经验,建设有自己特色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需要
一是我国是传统的农业大国,由于农业发展历史漫长,人口众多,农业的基本特点是人们在村庄集居、农民相互有明显的血缘地缘关系,因此相互守望、以解决水利和农忙季节的变工插犋等农业生产中的关键问题(陈锡文)。
发展农民社区合作社,既是传统互助合作的需要,又是现代生产力高度发展后的合作需要。
二是发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社是日、韩等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
综合农民合作社这种社会经济组织方式,20世纪诞生于日本,并迅速在韩国和台湾地区全面推广。它以金融、社会、文化综合功能保障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使农民在农协组织保护下,成为合理分享市场利益的主体。该组织历经风雨变化、政事更迭仍能屹立百年不倒,且至今仍有不断推陈出新的改善能力。我国完全可以借他们的经验,走出一条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的发展道路。
三是组建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是在当前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进行的。
它和人民公社时期一大二公,吃大锅饭的合作社体制不同,它赋予了农户家庭充分享受农业生产领域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在保障农民权益上的全面合作,因而能更好调动农民参加合作社的积极性。
2.是解决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不足,功能欠缺问题的需要
现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是某个专业、某个生产环节和某项专业服务,不能为社员提供综合性服务。特别是资金融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不允许兴办农民资金合作社,制约了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此外农民专业合作社仅仅是单纯的经济组织,还不能为社员提供文化教育、健康养生、福利事业的多类型综合服务,因而存在功能欠缺问题。而综合性农民社区合作社,就具备了这些综合服务的功能,既是农村经济组织,又是农民自我服务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