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是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的主线,也是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求。本文从我国农业经营体制的现状及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现实需求出发,提出了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要有新视角的观点,即要积极开展综合性农民合作社的建设试点工作。建议在适时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础上,出台《中国农民合作社法》,现将其理由及必要性阐述于后,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要有新视角
1.现行经营体制和创新中尚存在一定不足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是农户家庭经营在我国现行农业经营体制中仍占主导地位,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必须看到这一最基本的现实。
近十年来,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农村三要素(资金、劳力、土地)快速流向城市和工业部门,农村出现了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等三留守现象,农业副业化、农民老龄化、农村空心化日趋明显。“谁来种地?”“地怎么种?”的问题已严峻地摆在我们面前。虽然近几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发展较快,但就全国和安徽省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民专业合作仅占总农户数的18%左右,专业大户的比重也不高,农户家庭经营仍占主导地位。因此,农户小规模经营与专业化、小生产与大市场、分散化与社会化的矛盾仍较突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必须关注农村这一现实基础。
二是农业经营体制创新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引起人们的关注。
由于政府的强力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出现井喷现象,家庭农场也如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数量较快,但普遍出现质量不高问题。入社社员数量、注册资金水分大,管理不规范、挂牌合作社多,合而不作的现象多。据调查,江西南昌县700多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起作用的还不到20%。目前,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1.1万亿元,平均每家都是100多万元以上,基本上里面有90%的水分,工商部门不进行任何验资提示,也不需出具验资报告(韩俊)。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少被企业或个人主导,少了合作的成分,农民没有话语权,导致合作社空转,作为企业的一个经营部门或一个外壳(段应碧)。家庭农场在农村迅速成长,但多数由种养大户翻牌而来,缺少政策法规界定和必要的扶持。
三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由于受自身性质和条件约束,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中尚有一些深层次问题很难解决。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法规的界定,只是某个专业、某个环节的合作,因此,存在功能单一,服务有限的问题。我国多数农民仍在专业合作社外边,很难分享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家庭农场虽然能实现规模经营,但同样存在“地从哪里来”、流出土地的农民“人往哪里去”的问题,如果全国农户经营土地规模扩大到100亩,那就只需要1800万农户,但同时,需要转移出2亿左右的农户。这就不是短期内可以办到的事(陈锡文)。与此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仍存在需要解决的资金、技术等社会化服务的支撑等问题,更需要在较大范围内解决生产与大市场的对接问题。
2.各地农民从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已对农业经营体制的创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开拓了人们的新视野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随着生产经营实践的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正从传统合作向新型合作社演变;从横向合作向纵向合作深化;从单一的生产合作,向劳动、技术、资金土地等多要素合作转变(孙中华)。安徽省凤阳县在农民生产合作的基础上,创办了生产+资金合作的新模式,有效地解决了农民融资难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了全县联合社,在较大规模上开展生产、资金融通等服务。
安徽省天长市在家庭农场基础上,吸收种田大户、种植业合作社、农资供应商、农产品加工企业,组建了天长市大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仙居县以离土离村农民承包地面积入股组建合作农场,土地得到保护性开发利用,农民在获得基本保障的同时,又享受到农业加工、服务增值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