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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信凯:让“农民”成为一种职业
2013-11-29   来源:经济日报   

朱信凯:让“农民”成为一种职业

  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涉及“三农”部分的主线是什么? 

  朱信凯:《决定》涉及“三农”的内容集中反映了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在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过程中赋予农民更多权利。中国特色城镇化归根结底是人的城镇化,只有切实保障了农民权利,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农民转变为市民创造条件,使“农民”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城镇化的发展成果才能惠及全体人民,才能带动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发展。 

  按照《决定》的逻辑,农民的权利不仅包括农民本身具有的权利,而且包括进城农民应该平等享有的市民权利,共十大权利。农民本身具有的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这是法律赋予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无论他们是否还需要以此来作基本保障,也无论他们是留在农村还是进入城镇,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农民成为新市民应享有的权利则包括户籍平等权利、进城就业权利、平等就医权利、社会保障权利、体面居住权利、公平教育权利、民主诉求权利。 

  记者:《决定》提出,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是农民的三大主要财产权利,如何理解《决定》在此方面的创新? 

  朱信凯:《决定》强调要“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效益,关键在于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不仅能够增强农民增加农业投入的动力,也能够解除农民工落户城镇的后顾之忧。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开流转,为实现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创造了条件。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是一个重大政策突破。总体看,优化农村土地所有、占有、使用、收益权能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布,便于更好坚持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更好保障农户对土地的承包权,更好用活土地经营权,推动农地资源有效配置。 

  就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城市居民购买的房屋具有完整产权,可以抵押、担保、买卖,而农民在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却不具有完整产权。《决定》强调“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这旨在赋予农民平等的财产权利,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今后应进一步创新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模式,允许其可以在村集体内部流转、抵押、出租和买卖,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由村集体在不改变宅基地用途的前提下,对其宅基地和房屋依法开发利用。 

  《决定》提出,“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就是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的权利,使农民依法获得集体资产股份分红收益。这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问题。《决定》提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这是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决策。保障农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需要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逐步实现城乡土地在开发进程中的同价乃至同权;需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让农民平等地分享现代化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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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职业 成为 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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