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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04-18   来源:中国农业机械网   

津农机管〔2008〕42号

各区县农机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确保到2011年我市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的奋斗目标,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发展管理办法》(以下称《管理办法》)。现将《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天津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发展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请各区县农机局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扎实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工作。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天津市农机专业合作社扶持发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引导农机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升我市农机规模化作业服务水平,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扎实推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由市农机局和各区县农机局共同负责。市农机局负责制定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规划,各区县农机局负责合作社建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开展农机作业服务,并接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和合法利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性质和任务

  第五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是依据“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回”的原则,将种粮大户、农机户、普通农民等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员组织起来,成立的专门从事农机作业服务的生产经营组织。

  第六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鼓励多种形式发展。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通过引导农民以货币、农机具等资产入股,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

  第七条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以服务农业主导产业为核心,以提高农机具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中心,借助合作社拥有的农业机械进行土地集约经营,通过机械化生产、标准化作业、企业化管理的运行模式,实现农机规模化作业,促进农民增收。

  第三章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发展措施

  第八条 为扶持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鼓励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农机具将利用国家各项惠农政策给予支持,同时鼓励合作社社员、社会各种资金投入支持农机合作社发展。

  第九条 纳入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按照市农机局当年制定的购机补贴扶持政策购买农业机械,发展农业生产。

  第四章  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第十条 申请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具备下列基础条件:

  (一)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

  (二)拥有固定资产现值5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能够进行农业生产的耕整、播种、植保、收获等主要环节的机械化作业,机具相应牌照齐全,并按时参加年检审验;

  (三)作业服务覆盖面积达到20000亩以上;

  (四)拥有300m2以上的机库,以及办公场地、维修车间等基础设施,具备独立维修能力。

  第五章  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为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按照以下要求提出申请: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提交扶持发展申请书和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报区、县农机管理部门进行初审;

  (二)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初审后,将材料汇总上报市农机局审核;

  (三)市农机局对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当年的扶持发展计划给予扶持。

  第六章  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购机程序

  第十二条 对符合扶持发展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将按照以下程序享受购机补贴:

  (一)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自身需求,在《天津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选择所需农机具,制定机具购置计划。

  (二)农机专业合作社按照机具购置计划,到所在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填写购机申请表和购机审核表,登记申请购买的农机产品,经区、县农机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农机局。经市农机局同意,签订购机协议。

  (四)签订购机协议后,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凭购机申请表、购机审核表、购机协议、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按照机具补贴后的差价款,到任意一家“天津市政府农机具补贴经销单位”购机,由供货方出具购机正式发票。

  第十三条 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后,应按照市农机局要求对所购机具进行核查,在“购机申请表”上加盖“补贴机具已经核实”字样公章,并在补贴机具上打“政府补贴农机合作社机具”标牌。

  第七章  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根据长期发展的需要,每年在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后,可以从盈余中提取一定的公积金,用于农机具更新、成员技术培训、经营知识教育等活动。

  第十五条 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应按照市场运作,采取统一与农户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开展作业服务。在作业过程中,统一油料供应,统一维修保养,统一安排作业,统一结算收费,分机单独核算。作业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 为保证政府补贴资金的高效利用,市农机局将对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进行指导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一)是否具有开展相关农机作业服务的农机具;

  (二)是否积极开展农机作业服务,服务范围、作业面积、作业内容、作业质量等项目是否达标。

  第十七条 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机专业合作社购机补贴资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合作社购机补贴档案,保证用于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利用专项资金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

  第十九条 享受扶持发展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在建设过程中,若出现弄虚作假、套取扶持发展资金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行为恶劣、后果严重的,要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5年,到2013年5月15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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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发展 管理办法 通知 扶持 天津市 专业 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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