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总站(站、处、所),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使用全国统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登记证书检验标志的通知》(农办机〔2005〕4号)精神,我站按照省级农机监理站的推荐,委托专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和综合评价的方法,于2005年4月确定公布了一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证定点生产企业,并签定了3年的定点生产协议。目前,定点生产协议即将到期,为进一步加强牌证生产监制管理,确保生产和服务质量,经研究决定,近期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进行重新审核确认,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内容
核实企业的车间、设备、人员和营业执照等基本条件和资格;评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生产质量、供销管理和售后服务等情况;检查企业依法经营,履行定点生产协议情况。
二、审核方法
(一)企业申报
企业自愿提出重新审核确认申请,填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并随表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号牌生产企业还需提供2006年1月以来,由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按照NY 345.1-2005《拖拉机号牌》或NY 345.2-2005《联合收割机号牌》农业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无该时段产品检测报告的企业,需提供拖拉机号牌3块,由我站统一委托部或省级专业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费用由企业承担。
(二)组织考核
根据企业申报情况,我站组织相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站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核,并提出考核意见,填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见附件2)。
(三)用户评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站对为其提供牌证产品服务的生产企业进行评价,重点评价企业自2005年以来的产品生产质量、售后服务、履行购销协议和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并提出评价意见,填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评议表(见附件3)。
三、确认原则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组织考核、用户评议和专家综合评审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并按照优先满足订制需求、区域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对取得定点生产资格的企业,通过签定定点生产协议书明确责任和义务,并采取到期审核与日常抽查监管相结合的方法,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建立和完善定点生产资格取得和退出机制。
四、注意事项
(一)申报企业要如实填报《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申报理由应包括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2005-2008年度生产牌证数量和提供产品服务的省份及其它相关业绩,定点协议义务责任履行情况,《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新证件专用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新号牌专用品生产供应情况汇总表》报送情况。
请申报企业将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申请表》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25日前报我站监理装备处,邮寄的以当地邮戳为准,逾期将不受理。
(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站接到我站考核任务后,应选派至少2人组成的考察组,实地核实企业的车间、设备、人员和营业执照等基本条件和资格,实事求是地评价其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管理、服务水平和依法经营牌证情况,提出考核意见,并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考核表》,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5月15日前报我站监理装备处。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监理站对在2005年至2008年期间与其签定过购销协议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评议,评议其生产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履行订购协议和依法经营等情况,并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产品质量评议表》,加盖公章后于2008年4月25日前报我站监理装备处。
(四)本次资格确认有效期为三年。在重新审核确认期间,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定点生产企业的资格继续有效。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监理装备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南方庄甲60号,邮编:100079,联系人:王超,电话:010-67634169,传真:010-67634178。
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