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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瑞安制订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05-25   来源:浙江瑞安农机局   

  为进一步规范操作,明确申购程序,确保补贴政策落实到位,5月17日,浙江省瑞安市农业局和财政局联合下发瑞农〔2011〕76号《关于制订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是为明确财政资金扶持重点,推进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两区”建设,有效促进全市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确定水稻育插秧机械、设施作为今年补贴重点,优先安排资金。其他机械,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机(种粮)大户、列入农业部科技入户工程中的科技示范户、“平安农机”示范户的先后次序补贴,优先考虑“两区”内和温州市级农机化示范乡镇内申请者。对购置申请拖拉机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持有《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的报废拖拉机所有人、购置主机并同时购置配套农具的。在申请者的条件相同或不易认定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

  二是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对购置《目录》内育插秧机械设备,另外给予中央、省补贴总额(含地方配套)15%的补助;鼓励发展粮食烘干服务中心,对购置《目录》内热风炉,每台另外给予1.5万元补贴,全市限额15台,优先考虑1拖3及以上机型。为支持山区农机化发展,对购置《目录》内茶叶机械,由本市财政另予省定补贴总额50%的补贴。

  三是申请购置12马力以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必须提供驾驶操作人员有效的驾驶(操作)证件(每机至少一人),并同时签订上牌承诺书,保证在购机后一月内办理上牌登记手续,接受年检年审。

  四是规定仅享受中央补贴购买的农机具,两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享受省和本市累加定额补贴资金的水稻插秧机、育秧流水线、种子催芽设备、水稻机插秧盘、粮食烘干机和报废更新的12马力以上拖拉机,在申请购置时需同时签订协议,承诺五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因特殊情况需转让或出租的,须经市农业机械监督管理总站批准,并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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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补贴 瑞安 制订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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