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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方案的通知
2015-03-20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农办经〔2015〕9号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浙江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业厅、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中共四川省委农村工作委员会、贵州省农业厅: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按照中央要求,农业部决定在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试点工作由省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各试点县(市、区)的农业部门具体实施。现就组织申报试点方案等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意义和原则

  (一)试点意义

  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丰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深度融合农业产业链上各参与主体、优化组合各类生产要素具有重大意义。开展试点工作,是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分享产业增值收益的有效探索,是研究解决土地经营权入股可能遇到的困难、问题、隐患的重要方式。

  (二)试点原则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把制约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问题作为聚焦点,探索化解路径。

  二是坚持勇于创新。创造宽松环境,支持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先行先试,鼓励在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相关制度安排等方面进行研究和创设。

  三是坚持风险可控。控制在试点县(市、区)内部创新和运行,严格土地用途管制,防止土地“非农化”,保护农民等主体合法权益,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四是坚持探索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以市场为导向,尊重农民、企业、合作社的意愿,不搞强迫命令和特事特办,探索具有普遍意义的做法。

  二、试点范围

  (一)4个省(市)自选的县级行政区。从调研的情况看,黑龙江、山东、浙江、重庆等4省(市)均有实践探索的基础。这4个省(市)各选一个具备土地经营权入股企业条件或者具备农户、企业入股合作社联营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

  (二)3个农村改革试验区。根据农业部等部门批复的第二批农村改革试验区和试验任务,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湄潭县的相关试验任务中,包含土地经营权入股的有关内容。这3个农村改革试验区均作为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试点范围(成都市选择其管辖的一个县级行政区进行试点)。

  三、试点内容

  (一)入股载体的多种形式。探索多元化的载体(股份组织),包括土地经营权入股的企业、合作社。可以是农民以土地经营权直接入股企业,或者先入股到合作社、合作社再入股企业,也可以是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企业和个人以其他要素入股到合作社,等等,让资本、土地、劳动、技术等各种要素优化配置,实现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试点,挖掘和培育一批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合作社。

  (二)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探索土地经营权权利内涵、经营权计价折股的方式等,土地经营权入股后的相关企业、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制、利益分配机制、风险防范机制等,以及入股各方权利的平等保障、企业和合作社的财务公开、监督等事项。还可以尝试探索“优先股”“双重资本制”等,让农民既分享产业增值收益,又可以降低失去土地经营收入的风险。通过试点,将入股各方均认可的机制提炼形成股份组织运行的示范章程。

  (三)政府部门的政策创设。探索在试点县(市、区)内,有关政府部门起草土地经营权入股注册登记企业、合作社的试行管理办法,并在当地试行;以及注册前进行风险提示,建立风险评估制度,设立入股保险、风险保障金等救济机制等。通过试点,提出解决土地经营权入股相关障碍和问题、开展风险控制的政策制度设计,以及修改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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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产业化 农业 经营 试点 通知 方案 发展 入股 关于 组织 申报 土地经营权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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