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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持续强化农地规模经营制应对农业问题
2015-01-14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三)放宽工商企业经营农地限制政策

  工商企业经营农业是促进规模经营的一条途径,但出于对自耕农和农地的保护,长期以来日本对工商企业购买或租赁农地实行限制政策。不过,随着形势的变化,限制性政策在逐步放宽。

  第一,具备农业生产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可以买入农地,且农业生产法人资格在逐步放宽。农业生产法人是指有农业生产经营法人资格的合作社和企业,获得这一资格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主要是要真正从事农业生产。日本的农地买卖仅限于农业经营者之间,包括农民和农业生产法人。对于非农业生产类工商企业,法律明确禁止其买入农地。此举是为了避免没有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或无心真正从事农业的工商企业凭借其雄厚的资本实力囤地、圈地,以致农地生产经营不善以及普通农民失去土地。根据1962年《农地法》修正案创设的日本农业生产法人制度,最初是一个限定极其严格的制度,几乎把对自耕农的条件复制到了法人身上。农业生产法人从事农业生产要满足法人形式、营业内容、成员要件、业务执行人员4个要件。面对农业持续衰退、农业经营者老龄化及退出等状况,1993年颁布《农业经营基础促进法》开始放宽农业生产法人条件。

  第二,取消特定法人租赁制度,但购买、租赁农地仍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过市町村农业委员会审核,且须农地农用。日本在2005年曾设立特定法人租赁制度,这是一种由市町村对租地从事农业经营的企业进行审批的制度。不过,由于农业从业人数不断减少、弃耕地增加、农业经营规模小等问题突出,以及迫于拉拢企业选票的政治目的,2009年日本对《农地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取消了特定法人租赁制度,企业自由租用农地经营实现合法化。但企业租赁农地仍须经当地农业委员会审核批准。日本市町村的农业委员会是由农民选举代表(兼职)组成的自治非官方管理机构,日常工作由聘请的专职行政人员办理,主要负责农地买卖和租赁的审核、农业项目和补贴的申请与管理等。市町村农业委员会引导本市町村内的农民之间优先进行农地交易,以有利于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和有效利用农地资源。在日本,购买或租赁农地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日本《农地法》要求购买或租赁农地者应有效利用土地、农机、劳动力等农业资源,提前做好计划;要求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参加村庄的农田道路维护和水利设施建设,遵守农用路的使用等当地规则;不能影响周边农户的正常农业生产活动,与周边农民保持和谐等。出租土地的市町村和农民保留一项重要权利,即租用土地的经营者如果有损坏农地、抛荒等不适当行为,租地合同将被解除,出租农户有权收回土地。

  (四)金融政策助力规模经营

  一是对认定农业者提供农业经营基础强化资金(又称“超级L资金”),支持农业生产者扩大生产规模。认定农业者可以向日本政策金融公库申请个人最高3亿日元(约1800万元人民币)、法人最高10亿日元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5年,利率在0.4%—1%。“人与农业计划”当中的核心经营者可以免除头5年的利息。二是青年务农资金。对18—45岁的青年务农人员以及65岁以下有知识和技能的农业生产者,给予最高3700万日元无担保、无抵押的农业生产改良贷款支持,贷款最长期限为12年,并免除5年内的利息。三是农业现代化资金。这主要是由农协系统金融机构在政府贴息支持下提供的无担保、无抵押的低息贷款,贷款的最长期限为15年,个人和企业法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1800万日元和2亿日元,利率一般为1%,对认定农业者利率仅为0.4%—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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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应对 农业 问题 经营 规模 强化 农地 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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