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支持方式创新。合作社仍是弱势群体的联合,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合作社发展的多元化带来了政策需求的多样化。近年来,一些地方从给项目给资金的“输血式”投入,逐步转化为搭平台建机制的“造血式”扶持,发挥扶持政策的导向作用和乘数效应。湖北、陕西、重庆开展政银合作,建立合作社贷款担保基金和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撬动了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缓解了合作社融资难题。有些地方特别是贫困地区,将投给农村的财政资金、项目资金、扶贫资金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以入股的方式投入到合作社,并把财政项目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将国家一次性投入、农民一次性受益转变为财政投资长期保值、农民群众持续受益。还解决了财政扶持垒大户有失公平、撒胡椒面缺乏效率的问题,既体现了公平又能把事情做起来,有效实现了精准扶贫。北京、上海、浙江等地把理事长助理纳入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才计划,同等享受相关待遇,引导大学生到合作社工作,提高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能力。黑龙江、河南、青海等地下派农业系统干部到合作社实行一对一包扶指导,培育了一批优秀示范社。江苏、湖北、安徽等地打造“苏合”“楚合”“徽润”等省级公共品牌,为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平台。这些支持方式的创新,体现了合作社发展中的农民主体地位,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同时,也更好地发挥了政府的作用,为合作社发展壮大提供了不竭动力。
说到底,农民是合作社的主体,合作社怎么建、怎么办,都应由农民说了算。不管什么类型的合作社,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坚持合作社原则、受到农民群众欢迎,都要允许和鼓励。
三、扎扎实实做好引导合作社发展的各项工作
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发展,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扶持服务。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总结基层的新鲜经验。这是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农村改革全面深化,新情况新现象新探索层出不穷,基层的实践非常生动丰富。我们要有敏锐感,深入到农村,认真总结梳理,针对不同主体、不同产业、不同区域,归纳概括不同的发展模式,让农民群众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将“盆景”尽快变成“风景”。部里准备明年进一步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分门别类来梳理,这次先从合作社开始,然后是其他经营主体,总的是要构建立体式复合型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
二是抓实抓好试点示范。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已在一些地方开展了信用合作、贷款担保、土地经营权入股、赋予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等改革试点,这些试点涉及面广敏感度高,不确定因素多,需要密切关注、跟踪研究、加强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的成效和经验。尤其是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专业性强、风险大,我们要牢牢守住防范风险的底线,步子要走得稳一些。要继续开展合作社示范社创建行动,加强动态监测和推介宣传,让示范社真正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合作社规范运行、创新发展。
三是加快培养合作社带头人。现在合作社发展对带头人的经营理念、知识结构、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人才培养是最基本、最基础的工作,各级农业部门要将合作社带头人培养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和紧迫工作,纳入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加强统筹规划,搞好分层实施,采取案例教学、现场参观、网络课堂等新形式,加快培养一批具有互联网思维、善于经营管理、掌握先进技术的带头人。当前要重点对现任理事长集中培训,帮助他们转变观念,拓宽思路,提高新形势下办社治社兴社的能力。对有农业情怀、热心合作事业的农村青年,要加强政策法规、合作理念、专业知识的宣传教育,为合作社创新发展储备一大批优秀人才。
四是积极营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修改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这是当前合作社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近期,我部配合全国人大农委到黑龙江、山东、四川开展了专题修法调研,下一步还要到其他省份了解有关情况。各地要把修法作为重点工作,坚持开门修法和问题导向,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围绕影响合作社发展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广泛听取合作社和农民群众的修法需求,提出既利当前又惠长远、既有具体措施又有制度设计的修法建议,共同把这部法修改成体现农民意愿、符合农村实际、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治社良法。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落实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抓住经济发展转型和政策完善的机遇,把注意力放在政策创设上来,使合作社支持政策成为新形势下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让政策的含金量充分显示出来,让广大农民群众和合作社有更多的获得感。(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