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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清查非法侵占林地 一月查案逾4千件
2014-12-12   来源:财新网   

  陈永富还指出,由于中国的林地使用运行机制仍以行政划拨方式为主,未能真正建立林地使用权地出让、转让和出租等有偿使用机制;对于林地资产价值的评估,也欠缺统一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导致征(占)用林地补偿费与宜林荒山荒地的拍卖价位整体偏低。而林地转让的合同不完备、转让后的用途规范不清等问题,更使林地资源资产变相流失。

  林业部门拟强化监管力度

  在前述的《通知》下发后,各省份均分别组成专案领导小组,多数地区的小组均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牵头,召集省内林业法规、造林、动物保护、森林公安、种苗等部门的负责人,配合当地状况及执行条件进行任务细化。如河北省林业厅就要求所属各单位“不留死角、逐块现地核查”,并要求有条件的单位购买近期拍摄的卫星照片或航拍照片;不具备购买条件的单位,则可利用谷歌地球的影像资料进行检查。

  据数个省份接获《通知》后制定的实施方案显示,在这场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中,11月初至12月初为“县级自查和省级抽查督查阶段”;12月初至12月底,则为“整改阶段”,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就清理出来的各类非法侵占案件进行限期查处,“该补办手续的补办手续,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对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处理”。对于影响较大、情节恶劣、久拖不改的违法侵占林地案件,各地小组则被要求应“充分利用专项行动契机,切实推进整改”。

  在12月8日举行的专题通报会议上,国家林业局局长赵树丛说,在这次专项行动中,“仍有个别地方存在行动迟、部署慢、措施软、重视不够等问题” ,并要求每个省(区、市)都要挂牌督办一批典型案件,“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赵树丛还说,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抓紧划定省、县两级的林地和森林红线,并积极参与到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中,使林地的保护和管理情况,成为干部政绩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同时协助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健全破坏林地资源的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标准。

  附:有关法律对侵占林地的规定

  《森林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具体规范,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而需“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森林法实施条例》也规定,针对占用、征收或征用防护林林地面积在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面积在35公顷以上;以及其他林地面积在70公顷以上的,需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上述各类型林地的占用、征收或征用面积,低于前述标准的,则由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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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一月 查案 林地 非法 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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