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2-02-29   来源: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甬农机安〔2012〕 4 号 甬财政农〔2012〕119号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站)、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报废计划和实施方案请于3月20日前申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宁波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有效提高能源利用率,促进节能降耗减排,保障安全生产,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7〕64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一、补偿对象

  凡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船型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市农机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回收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纯农田拖拉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间已达到报废条件,凭村和乡镇政府权属证明,并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可申请报废经济补偿。2012年11月1日后达到报废条件的纯农田拖拉机需满足前款所有条件才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船型拖拉机报废使用年限按《浙江省拖拉机报废更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执行。

  二、补偿标准

  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的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以上(含14.7kw)拖拉机3500元/台。

  2.补偿资金由市与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象山、奉化、宁海补偿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当地财政承担30%;其他县(市)区由市财政承担40%,当地财政承担60%。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再安排补偿资金,以加大更新淘汰工作力度。

  三、审核程序

  1.申请。拖拉机所有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申请补偿资金。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监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凭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到辖区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申请补偿资金。

  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

  2.审核公示。县(市)区农机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资格条件、《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为经济补偿对象,并在补偿对象所在镇(乡、街道)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镇(乡、街道)政府在公示单(详见附件5)上盖章确认。

  镇(乡、街道)政府确认后报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审核。

  四、解体回收

  1.上道路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报废回收,必须到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动车回收单位进行解体回收。报废拖拉机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2.纯农田拖拉机报废回收,可到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并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金属回收解体企业进行解体回收。

  当地农机主管部门落实1名专职农机监理员负责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监督联系。

  五、资金管理与监督

  1.年度实施计划。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本地报废拖拉机数量排查摸底工作,制定本地区下年度拖拉机报废实施计划,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报废实施计划报当地财政部门,并以农机(农林)局(站)文件形式报市农机局。年度实施计划应包括各县(市)区拖拉机报废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实施方案。

  市农机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规模和各地上报的计划要求,于每年6月底前下达全市拖拉机报废计划台数和市级补偿资金,市级补偿资金按计划补偿资金的70%预拨。

  2.资金结算。各县(市)区农机、财政主管部门于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报废拖拉机补偿清单(详见附件3)和季(年)度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计划统计表(详见附件4)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经市农机局审核和市财政局复核后拨付县(市)区。各地要严格按照补偿对象和标准,规范操作,通过“一卡(折)通”及时将补偿资金发放到户。

  3.信息上报。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认真做好已办理申请报废补偿台数和补偿资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严格按附件3、附件4规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于每季度结束5日内报当地财政部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市农机局。市、县两级财政、农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报表的审查核实工作,确保各项数字准确无误。

  4.监督检查。市、县两级农机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的投诉机构,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投诉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加强对拖拉机报废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执行情况的自查、检查,对违反报废程序、补偿资金违反规定使用和弄虚作假、骗取补偿资金行为的,予以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财政局、市农机局对补偿资金实施情况适时进行抽查。

  六、档案台帐管理

  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拖拉机报废补偿档案,落实专人负责。档案内容包括如下材料:

  1.申请人(所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

  3.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4.拖拉机报废经济补偿对象公示;

  5.报废拖拉机行驶证复印件及解体前、后照片;

  6.资金发放凭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 点击下载

  2.20  年度 县(市)区拖拉机报废计划申报表 点击下载

  3.20 年 县(市)区报废拖拉机补偿清单 点击下载

  4.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季(年)度统计表 点击下载

  5.拖拉机报废经济补偿对象公示 点击下载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79551-1.html

标签:农机 办法 试行 通知 实施 补偿

上一篇:关于发布《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及鉴定大纲》的公告
下一篇:甘肃省农业机械化生产信息工作考核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