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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和完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05-15   来源:海南农机化信息网   

各市、县、自治县农机管理部门,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2〕2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的重要意义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是农业机械化质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法规赋予农机化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近年来,随着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的实施,农业机械化进程加快,农业机械品种数量大幅增长,运用领域不断拓展,农民对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等要求越来越高,对提高农业机械投诉监管工作的时效性、有效性越来越迫切。进一步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有利于掌握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信息,有利于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业机械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是新形势下推进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责任意识,树立服务观念,改进工作方法,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认真受理、及时处理农机质量投诉,努力提高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水平。

  二、加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体系建设

  各市县农机化管理部门要认真落实《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明确承担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职责的机构(科、股或单位),建立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工作制度,充实相应专业资质的工作人员,配置电话机、传真机、上网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将工作人员名单及质量投诉监督电话号码上报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备案。有条件的市县应设立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窗口或场所,开通农机质量投诉网络平台或热线电话,不断拓展投诉渠道。各市县要在农机经销场所或通过相关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信息,方便农机用户投诉。

  三、进一步明确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受理处理的工作原则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遵循“属地管理、就近处理、首问负责、无偿服务”的原则开展工作。对于“三包”服务期限之内的农机质量投诉,一般由销售该农机的当地投诉监督机构负责处理。对于跨行政区域或越级投诉的一般案件,实行首问负责制。受理单位可按照就地就近处理原则,转由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处理,但仍负有本案件的督办和答复责任。当地投诉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受理单位反馈处理结果。农机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不得以受理或调解的名义,向投诉方或被投诉方收取任何费用。各投诉监督机构要对电话、信件等投诉材料做好登记,认真审查,按要求及时受理和处理,做到事事有解答、件件有回声。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投诉,投诉监督机构要加大协调力度,本着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积极促成投诉方与被投诉方达成解决方案。

  四、认真落实农机质量投诉信息报送制度

  各市县投诉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受理投诉的农机产品信息、用户诉求和处理结果等基本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按季度报送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省农业机械鉴定推广站)。各市县投诉监督机构要在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之前,分别将一、二、三季度农机投诉信息汇总上报;在1月5日前,报送上年度的农机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投诉特点、工作成效、对策建议等。对于单次10个用户以上、不同用户在同一作业季节累计投诉超过10次的群体性投诉或有人员伤亡的重大质量事件,投诉监督机构应立即上报,不得瞒报和漏报。

  联系人:省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郑振任;电话:66784173;电子邮箱:zzr678@163.com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79407-1.html

标签:农机 监督 管理工作 通知 投诉 质量 加强 完善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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