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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016-03-16   来源:新疆自治区农机局   

  (四)农机化质量及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能力提升

  绩效目标:强化农机化质量及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规范农机制造、流通、作业和维修市场,严厉打击违纪违法行为,维护农机市场及购置补贴工作秩序,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内容标准:对各地开展农机化质量及购置补贴监管工作进行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机执法检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检查,作业质量规范,维修网点建设,质量调查,质量投诉监督,人员培训,农机法律法规及购置补贴政策宣传,仪器设备购置等。每个县(市)补助不超过3万元,每个地(州)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新建房屋,购置交通工具或服装等;补助资金必须落实到具体项目承担单位。

  条件要求:各地(州)市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在标准范围内安排。

  (五)农机标准化建设

  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立项的农机地方标准,开展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编制、调研、专家和验证、验收工作。由自治区农机局会同农机标准委员会组织农机学会、科研单位及相关企业和农机部门实施。每项标准的补助资金不超过3万元。

  二、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研究与开发

  绩效目标:充分调动农机科研、教学和企业自主创新的积极性,加强技术集成和引进消化吸收。加快本地农业生产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农业机械化技术的突破。

  内容标准:围绕自治区建设四大基地、发展六大产业和农业现代化建设需要,突破制约我区农机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高的关键与薄弱环节,对各地农业生产中急需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研究与开发,尤其是事关自治区肉牛羊养殖业发展、林果业发展,以及残膜回收、秸秆综合利用等的适用、实用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的研究开发、改造革新进行扶持,对涉及面广、推广价值大的项目由自治区开展研发工作;区域性强、覆盖面小、具有地方特色的由各地自行安排研发项目。每个项目补助不超过20万元。

  条件要求:项目单位需具有较强的科研开发和制造能力。可以单个单位申报,也可几个单位联合进行申报。优先以奖代补,鼓励基层农机推广机构与当地农民发明家、疆内外农机科研单位、生产企业联合攻关。自治区级科研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农机局申报。

  三、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项目与示范区建设

  绩效目标:围绕自治区“加快棉花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工作任务和千万亩小麦、玉米、棉花高产示范创建、千万只肉羊产业及六大产业发展,依托各类农机化技术示范基地,结合深松补助,认真做好深松作业试验示范,因地制宜开展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技术的试验示范和机械化种植模式的集成对比试验、畜牧业作物秸秆饲料化利用及设施养殖机械化技术的示范推广、林果业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技术示范,每项对比试验都应形成试验研究报告。引入促进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推进标准化作业,提高作业质量,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高农机化水平,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内容标准:重点支持粮食、棉花、畜牧水产、林果、特色农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加工与贮藏、农机作业信息化管理等领域的农机化技术示范推广,各地应根据当地优势作物,发挥区域特色,建立农机农艺紧密结合,规模化、标准化连片生产,整体推进机械化作业水平的全程机械化示范区建设,其中:粮棉畜生产机械化技术示范区1000亩以上,特色林果生产机械化示范区50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机械化示范区100亩以上。在示范区中要开展主要作物的全程生产机械化生产模式的试验研究,各地要按照六个“一千万”建设要求,围绕三个粮棉“一千万亩”和“一千万头”肉羊、“一千万亩”饲草和“一千万亩”林果及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结合当地发展规划,选择切实可行的建设项目,在核心示范区建设上抓出实效。每个示范推广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每个示范区建设项目补助不低于20万元。

  条件要求:各地需围绕自治区六大产业布局和发展要求,结合当地优势农业产业、重点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工作任务,有重点地选择确定项目。已建立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农机(农业)示范园区申报时可优先考虑。

  四、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

  绩效目标:促进农机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使农机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和发展质量有明显提升,机制更加灵活,制度更加规范,服务领域更加宽广,效益更加明显,社会化服务程度显著提高,在农业机械化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明显增强,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的影响力、带动力显著。

  内容标准:对具有一定基础,达到一定条件,运作规范,信誉良好,影响面广,发展潜力大,具有示范作用的农机专业合作社给予实物补助,每个乡镇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机库棚、维修车间等基础性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实施由当地乡镇农机推广机构或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主导进行建设,可以与乡镇农机推广机构建设资金、当地财政资金和合作社自有资金整合使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对有场地条件的乡镇,在乡镇农机推广机构场地内建设;对乡镇无场地条件的,可在有场地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内建设。政府补贴部分的产权归农机推广机构管理。

  条件要求:

  农机合作社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注册,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有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服务农户达到区域户数的70%;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作业服务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积极配合农机部门开展农机技术推广、宣传、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培训等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对达到国家级或自治区级示范社评定标准和能提供全程机械化服务的合作社优先考虑。以前年度已获得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机专业合作社不再重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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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专项资金 项目 指南 发展 财政 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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