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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2016年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2016-03-16   来源:新疆自治区农机局   

新农机计财〔2016〕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农机局、财政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为指导各地做好2016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工作,现将《2016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2016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结合本地农业机械化工作重点和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当地2016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抄报自治区备案,组织开展当地项目申报、论证与选定工作。

  二、各地安排项目应侧重于农机化技术推广能力建设、现代农业机械化技术示范推广与示范区建设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建设方面。选定项目既要明确重点,也要兼顾其他,按照注重基层、向一线倾斜的原则,资金应主要安排运用到县乡两级直接服务群众的项目上。

  三、各地项目计划请于2016年3月31日前通过农机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传自治区进行原则性审查,自治区审查无异议后,各地即可下达当地项目计划与资金分配方案并抄报自治区备案。

  四、抄报自治区备案文件请报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1份(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邮编830002)、自治区农机局计财处1份(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邮编830054)。

  附件:2016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自治区农机局

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3月4日

附件:

2016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农牧业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2011-2020年)》,指导各地合理使用2015年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新财农〔2014〕18号)和《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管理暂行办法》(新农机计财〔2014〕18号),制定本指南。

  一、农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通过项目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的办公和综合技术服务的硬件建设,完善服务设施,改善服务手段,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使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的办公服务条件基本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进现代农业的需要。切实提高基层农机推广(管理)机构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一步增强服务农业生产和推进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农机化技术服务覆盖率提高5%以上。

  内容标准:开展农机推广机构推广服务能力建设,扶持乡镇农机推广(管理)机构建设。每个乡镇站补助不超过10万元;对业务范围涵盖农机管理、推广、培训、安全监理、市场监管和农机信息化服务等功能齐全的农机综合服务站,每个站补助不超过20万元;县级以上农机推广站每站补助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修缮业务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培训教室),改建和修缮机具库棚,配置试验测试、维修等仪器设备等。各地可根据实际将此项目资金与合作社项目资金捆绑使用。

  条件要求:选择具有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具备推广机具停放场地、库棚,培训和监理业务用房等基础条件,能够开展相应的农机推广、培训、安全监理、管理服务、作业质量投诉、信息服务等职能的乡镇农机推广机构优先考虑。以前年度已取得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同类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二)农机安全监理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按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装备建设标准》,进一步提升我区农机安全监理技术装备水平,强化农机安全监管和服务能力,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确保农业机械以良好的技术状态投入农业生产,为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安全保障。农机事故死亡人数严格控制在自治区安委会下达的控制指标范围内;拖拉机挂牌率达到91%以上,检验率达到91%以上,驾驶员持证率达到82%以上。

  内容标准:1.按照农业部规范化农机安全监理所站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每个单位补助不超过20万元。2.对电子技术检测设备使用熟练、操作水平较高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购置农机安全检测设备、驾驶人桩考设备进行补助。每个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购置农机安全检测设备、驾驶人桩考设备补助不超过2套,每套补助不超过5万元。3.对购置无纸化考试系统进行补助,每个地州(市)分别选取1个县(市)开展试点,每个试点单位补助不超过5万元。

  条件要求:1.规范化监理所站建设单位由各地依据农业部有关规定申报,获得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平安农机”示范县市的优先考虑。2.以前年度已取得自治区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同类项目资金支持的单位不再重复安排。

  (三)基层农机化培训能力建设

  绩效目标: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农机培训体系,重点加强基层农机培训机构办学条件,提高培训师资能力水平,为广泛开展农机从业人员岗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及农牧民科技培训提供良好的硬件支持,使其逐步具备开展中级以上职业技能培训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条件。支持地州农机部门依托各类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农机管理、科技和实用人才的培养(培训),提升农机队伍整体素质,为我区农机化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推进新疆农牧业现代化发展进程。

  内容标准:1.扶持开展农机化技术培训有实效,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等公益性培训有特色的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补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办学所需的专用教学仪器、教具等设备的购置或更新以及师资的培养(培训)。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每年必须开展公益性技术培训。2.用于地州农机部门开展辖区范围内县、乡两级农机管理、科技教育、实用人才及广大农牧民的培养(培训)。根据农业部全国农机化教育培训大行动及自治区现代农牧业人才支撑工程的安排部署,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年度培训任务分解,严格遵照《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或选派师资深入基层的方式进行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全面完成培训任务。每个地州市农机局必须开展农机管理、科技教育、实用人才培训和对县(市)农机化技术学校教师知识更新、公益性培训职能等集中培训。视培训具体情况,每个地州补助5 -10万元,培训任务重的地州,可适当提高补助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条件要求:1.培训机构原则上需具备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培训资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质,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资质其中之一,并近年来连续开展过相应培训。2.地州市农机部门需制定辖区内年度培训实施方案及具体组织举办的三期及以上培训班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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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专项资金 项目 指南 发展 财政 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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