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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4-28   来源:农业部办公厅   

  三、试点组织实施

  (一)试点范围

  依据上述试点内容,在粮食、棉花、畜牧、水产等主产区以及工作基础条件较好的辽宁、吉林、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四川、新疆等8个省(区),各选择2-3个县(市、区、场)集中力量开展试点,各省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若干县(市、区、场)开展省级试点。已列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村改革试验区的地方,本方案中的试点县可以与之相结合,统筹整合力量,发挥协同联动效应。力求通过试点探索出一整套的操作方案和运行模式乃至政策法规,为面上推开积累经验。

  (二)试点县选择标准

  1.政府高度重视。县乡两级政府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在服务机构条件建设、人员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2.产业基础扎实。资源与区位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产业体系健全,现代农业发展较快。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农业综合机械化率均高于本省(区)平均水平,农业服务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较高。

  3.组织化程度较高。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较快,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规模经营主体发育较好,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竞相发展,辐射带动能力强,农业集约化、组织化和市场化水平较高。

  4.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县乡村三级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健全,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专业服务队、动物诊疗机构等经营性服务主体发育良好,服务覆盖面较广,服务形式多样,能较好满足本地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服务需求。

  5.运行机制较为完善。初步建立了组织指导体系完整、职责分工明确、运行方式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指导机制;基本建立了市场化运行水平较高、经营性服务组织与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多形式多样化对接的市场机制;初步探索了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政府购买机制。

  (三)试点运作方式

  1.上报方案。试点省份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在确定2-3个试点县后,组织试点县制订详细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审定。实施方案要根据当地农业产业特点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试点内容,可以有所侧重,力争在某一个方面或环节有所突破,试点期限1年。

  2.审核批复。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各试点县报送的实施方案分送各成员单位审核,指导试点县修改完善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单位审核后的实施方案,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批复,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3.指导验收。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农业、农机、畜牧、兽医、渔业渔政、农垦等相关部门,负责对试点县的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在试点期满后两个月内完成对试点工作的验收总结,总结报告及相关试点成果报部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试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的总体规划和组织领导。试点省份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研究部署重大工作,及时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试点县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部门牵头,财政、发改、国土、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具体内容、计划进度、阶段目标等要求,切实加强试点的组织实施。

  (二)强化政策扶持

  充分利用农业部与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签署的合作机制,探索对试点县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扩大有效担保物范围,提高授信额度,适当给予利率优惠。鼓励试点县建立由财政出资的农业担保公司,为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和生产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研究制定经营性服务组织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用地、用水、用电等相关政策,不断优化发展环境。

  (三)加大项目支持

  各级农业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部门,争取在中央财政农业三项补贴改革试点和既有财政专项中,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政府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机制创新试点,支持试点县在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公益性服务供给机制长效化以及农业服务基础设施现代化等方面开展试点示范。加大涉农项目资金统筹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农民培训、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改革与建设试点、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等项目和资金,可以重点向试点县倾斜。积极探索将经营性服务组织作为农机购置补贴、病虫害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一喷三防”等财政项目的承担和实施主体予以重点支持安排。

  (四)搞好总结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及时跟踪了解试点进展情况,采取工作简报、现场参观、会议交流等方式,认真总结推广试点县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试点县的典型经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部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做好试点经验总结和成果提炼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请各试点省份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主管部门于2015年5月20日前,以省级农业厅(委)的正式文件将试点县名单及具体试点实施方案一式两份报送农业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管司),电子版发送至邮箱jgzcfg@126.com。待部领导小组审议批复后,正式启动试点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农业部经管司 赵亮 电话:(010)59191435 传真:59193182

  农业部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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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服务 农业 机制 创新 通知 试点工作 购买 组织 关于 开展 政府 农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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