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农机函〔2015〕31号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局(办):
为准确掌握农业机械保有量,经研究,省局决定在2014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今年继续在全省15个县(市、区)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普查试点工作。请试点县(市、区)农机局(办)按《湖北省农业机械普查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省农机局质量管理处 蔡维
电 话:027-87664875
附件:
1.湖北省农业机械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2.2015年湖北省农业机械村级普查登记表 点击下载
3.2015年湖北省农业机械普查县级汇总表 点击下载
湖北省农机局
2015年4月27日
附件1
湖北省农业机械普查试点工作方案
为准确掌握全省农业机械数量及管理状况,经研究,今年继续在15个县(市、区)开展农业机械普查试点工作,并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原则,以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农业机械化管理统计报表制度》中的统计指标解释为依据,坚持普查工作与农机管理、安全监理、技术推广、购机补贴等各项业务工作相结合,全面准确搜集整理农机化普查资料。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普查,了解全省主要农业机械拥有量、作业量及管理状况,掌握全省农机化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和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可靠参考依据。
三、普查机具、范围及时间节点
(一)普查机具
1、拖拉机:
(1)大中型(14.7千瓦以上)拖拉机;
(2)小型(14.7千瓦以下)方向盘式拖拉机;
(3)手扶拖拉机。
2、联合收割机:
(1)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2)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
3、插秧机:
(1)手扶式插秧机;
(2)乘座式插秧机。
4、油菜直播机:
(1)4行油菜直播机;
(2)6行油菜直播机。
(二)时间节点:以2014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农业机械为普查对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877-2008《拖拉机禁用与报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NY/T1875-2010《联合收割机禁用与报废技术条件》规定执行。拖拉机报废技术条件:大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手扶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联合收割机报废技术条件: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含方向盘式和操纵杆式)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符合上述条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按报废机车填报。插秧机和油菜直播机由于目前国家没有报废年限标准,按使用5年以下和5年以上分别予以统计。
(三)普查范围:选择武汉市蔡甸区、当阳市、远安县、谷城县、南漳县、利川市、京山县、沙洋县、孝昌县、监利县、石首市、蕲春县、通山县、十堰市郧阳区和天门市等15个县(市、区)作为普查试点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自主确定1个能反映本地农业机械化发展水平的乡(镇)开展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