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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关于继续开展农业机械普查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5-04-28   来源:湖北省农机局   

  四、时间安排及工作步骤

  此次普查试点工作从2015年6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

  主要工作:一是制定普查工作实施方案,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二是召开农机普查工作会议,对农机普查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对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三是试点县(市、区)做好农机普查的宣传和引导,加强与乡(镇)、村组的沟通与协调,以取得工作支持。

  第二阶段:普查登记阶段(6月16日至7月31日)。

  主要工作:开展普查登记。普查人员采取进村入户对上述机型进行普查,逐机核实,登记造册,并填写《2015年湖北省农业机械村级普查登记表》(附件2)。

  第三阶段:核查汇总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

  试点县(市、区)对试点乡(镇)的普查表进行核查和汇总,根据各机具报废更新年限、历年购机补贴数据对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和校核。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重新登记。

  普查汇总要求:村级填写附件2,县级填写附件3。村级汇总以机主姓名为单位,每个村要有一本台账,一张汇总表,上报县(市、区)局时要将所有村级普查登记表附后备查;县(市、区)上报省局的汇总表要以村为单位,将每个村的汇总表附后备查。

  同时,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对试点乡(镇)普查摸底得到的数据与2014年底该乡(镇)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进而推算出本县(市、区)的普查数据,并于8月31日前将试点乡(镇)普查得到的数据、推算出的本县(市、区)的普查数据、2014年底本县(市、区)的统计数据和本县(市、区)普查统计分析报告一并报至省局。

  第四阶段:抽查验收阶段(工作开始至9月30日)。

  主要工作:省局将采取蹲点、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验收将采取随机抽样形式,对被抽查村的农业机械进行抽查登记,检查普查人员是否进村入户进行登记、有无漏查机具;检查各级普查表与抽查登记表核对是否有误、汇总表是否准确等。

  五、经费保障

  省局从省本级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农业机械普查工作,对每个试点县(市、区)给予3万元的补助资金。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农业机械普查是全省农机化工作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实现和维护农机统计准确性的需要,是科学合理规划农机化发展目标的需要,是各级农机部门创新工作思路、做好农机工作的现实需要,各试点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充分认识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广泛宣传发动,统一思想,积极争取当地乡(镇)和村组的支持,为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试点县(市、区)要成立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坚决杜绝走过场。确保普查数据真实有效、可信、可用。

  3、强化管理,统一口径。省农机局统一制作普查登记表、汇总表。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对普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普查表格的逻辑关系、计量单位等重要问题,确保农业机械普查口径的高度统一和基础调查材料的全面准确。

  4、高度负责,保质保量。农机普查员要本着对工作高度负责的态度和一丝不苟的精神,认真做好普查登记工作。农机普查员必须进村入户逐机进行调查核实登记,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机;调查必须准确为先,力争速度,扎实推进,农机普查员完成每个村农机普查登记表后,须在村级普查汇总表上签字。普查工作结束后,各试点县(市、区)要逐一审核到村、到户;对审核不合格的退回重新核查。省局将对各试点县(市、区)上报的数据逐一进行抽查、审核,两次审核均不合格的,取消补助资金的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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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普查 试点工作 通知 开展 关于 继续 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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