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江苏省地方立法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2014-05-20   来源:中国农机新闻网(作者:周洪 季开云)   

  江苏是经济发达省份之一,也是农业机械化大省。近年来,该省在农机数量不断增加,新种类、新机型不断涌现,农机化作业领域不断拓宽的发展背景下,始终高度重视农机安全生产,已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从地方立法层面探索了新时期农机安全生产的长效管理机制。

  《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虽篇幅不长,但内容丰富,逻辑严谨,结构完整,是一部具有地方特色、行业特点、体现新时期要求的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笔者通过学习研读,觉得这部条例通篇贯穿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监管职责、相关主体农机安全生产责任、农机化过程管理的安全目标任务三个方面,对新时期农机安全生产进行了制度设计。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农机安全监管职责

  (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加大财政投入;将宣传教育、隐患治理、检验检查、事故处理等农机安全监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采取由财政给予保险费补贴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机械保险;建立农业机械报废经济补偿制度,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农机给予财政补贴。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明确承担农机安全监管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配合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无挂车手扶式拖拉机实地登记。

  (三)农机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1.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在组织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时做好安全鉴定;

  2.发现农业机械可能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及时通知生产者、销售者调查处理,并通报当地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依法实施登记管理和年度安全技术检验;

  4.设区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教练、考试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实施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

  5.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

  6.对逾期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地农机化主管部门通知其所有人参加安全检验;

  7.对连续三年未参加安全检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公告注销其证书、牌照;

  8.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核发和定期审验;

  9.设区的市农机化主管部门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教练员及考试人员核发操作证件;

  10.加强对农业机械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农业机械技术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

  11.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布农机行业职业技能专业岗位的具体范围;

  12.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许可;

  13.加强农业机械作业、转移等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

  14.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15.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支持、指导基层和服务组织对农机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16.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协作机制;

  17.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认定和调解处理;

  18.对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停止作业或者转移的,扣押有关机械以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并当场出具凭证;

  19.对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规定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程序;

  20.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

  (四)质监部门:对农业机械生产环节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省质量监督部门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责令生产者召回;省质量监督部门对拒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发布安全警示公告。

  (五)工商部门:县级以上实施流通环节质量监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召回缺陷农业机械的,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

  (六)公安交管部门:加强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农机化主管部门建立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监督管理执法协作机制;依法处理农业机械在道路上的事故和接到报案的拖拉机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对农业机械在道路上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照规定启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启动程序。

  (七)标准化主管部门: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技术地方标准体系。

  二、相关主体的农机安全生产责任

  (一)农业机械生产者

  1.建立健全质量保障控制体系,按照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在农业机械危险部位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2.对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附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标注安全警示标志;

  3.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4.建立健全农业机械销售服务体系,保证零配件供应,依法履行修理、更换、退货义务。因质量问题给使用者、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

  5.及时召回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的农业机械,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并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必要的运送缺陷农业机械的费用。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38833-1.html

标签:农机 保障 立法 地方 江苏省

上一篇:江苏省关于做好2014年农机报废更新有关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安徽省关于秸秆机械化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