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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开展第二批自治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的通知
2014-04-18   来源:新疆农机局   

新农计〔2014〕5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决定在全区开展第二批自治区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列入合作社示范社的条件

  申报自治区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设立。在县(市)工商部门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100人左右、其他类型合作社成员数量不少于50人,其中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制定符合《农民合作社法》要求、并经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职责明确。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三)财务管理规范。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按照《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经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营效益突出。实现统一采购,统一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品牌、包装和销售。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和产品统一销售率均达到80%以上,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合作社成员收入高于未入社农户收入20%以上。

  (五)产品质量安全。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行产品质量可追溯。生产的农产品获得绿色、有机或无公害认证、QS认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六)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经营,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未发生生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成员利益纠纷等不良事件,无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积极参加自治区组织的合作社相关培训。

  二、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农民合作社自主向所在县(市)农经部门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成员名册(须工商部门加盖公章);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⑦近两年会计账薄、会计凭证和成员帐户;⑧自治区农经部门统一颁发的合作社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等,交由县(市)农经部门备查。

  (二)严格审查。县(市)农经部门负责示范社创建的组织申报和审核工作,并协调畜牧、林业、水利、农机、乡镇企业局等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审定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当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初审合格的,由县(市)农业局、财政局以农业文号联合行文上报地(州、市)农业局、财政局。

  (三)审核建档。地(州、市)农业、财政部门对县(市)上报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汇总,建立档案,做到一社一档。并以农业文号联合上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联合下达批复文件,并向社会公布示范社名单。

  (四)申报时间。各地申报时间截止日期为2014年4月28日(以当地邮戳为准),申报材料(包括:地州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汇总表、《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请表》,附报①年度资产负债表;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须加盖合作社财务专用章);③成员名册(须工商部门加盖公章);④营业执照;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税务登记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一式5份(自治区农业厅1份、自治区财政厅1份、自治区农经局3份)。

  三、运行监管

  自治区建立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合作社的经营运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测评价。每年更新补充一次,建立淘汰机制。具体程序:

  (一)自治区示范社在每年1月31日前,将本社上年度发展情况报所在县(市)农经管理部门。材料包括:自治区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二)县(市)农经部门定期组织检查示范社运行情况,每年完成检查报告上报地州。地(州)农经部门负责抽查,并做好示范社相关情况统计报表、示范社年度总结报告等材料汇总、上报工作。

  (三)自治区农业、财政部门组织考评组,依据动态监测和定期检查情况,提出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赴实地进行考评。每年考核一次,公示考核结果。考核合格的,继续列入自治区合作社示范社;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示范社资格。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地区三年申报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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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示范 创建 工作 通知 农民 开展 第二批 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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