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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4-04-18   来源:江苏省农机局   

苏农机计〔2014〕8号

各市、县农机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江苏省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4月16日

江苏省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0〕159号)、《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实施农业现代化工程十项行动计划的通知》(苏政发〔2013〕10号)等文件精神,为提升农机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规范项目管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是指经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批准安排的,用于我省市、县(市、区)农机教育培训、推广机构为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装备建设项目。

  第三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省农机局共同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审核项目申报指南,拨付资金,监督使用情况,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农机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及评审,项目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总结等工作。

  第四条 根据农机教育培训、推广机构履行职责需要,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内容分为必建项和其他项。

  农机教育培训装备建设内容包括基本教学设备、电教设备、教学工量具、教学机具及零部件(见附件1)。

  农机推广装备建设内容包括技术服务基本设备、在线技术服务设备、技术服务维修设备、专用检测设备(见附件2)。

  第五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注重实用、填平补缺”的要求,优先保证必建项装备建设。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经当地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农机化技术学校、农机技术推广站。

  (二)有固定的办公和教学培训、考试考核场所,日常办公设施基本完备。

  (三)岗位设置合理,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健全,能较好履行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职责。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农机局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于6月底前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内容、补助资金等,并将省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市、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 项目资金补助方式。省财政对每个项目市、县(市、区)资金补助采取定额补助方式,补助标准在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

  第九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下达的项目建设要求与省签订项目合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

  第十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合同,编制装备采购计划,委托同级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按照“当年建设,当年使用”的要求,于9月底前完成装备采购任务。

  第十二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实行财政报账制。项目承担单位接收采购的装备后,凭采购装备发票和项目合同,于1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向装备生产企业或供货单位支付省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项目实施档案,对形成的国有资产及时登记入账。

  第十四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农机部门应当根据批复的预算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于11月底前完成项目总结及绩效自评价。项目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资金投入、装备建设及使用等。

  第十五条 农机教育培训、推广装备建设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报账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实施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按照《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32号)、《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3号)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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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江苏省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通知 装备 推广 关于印发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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