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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补贴资金将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2014-04-11   来源:河北新闻网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强化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土地经营权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同时,严格流转监管,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粮化,严禁农用地非农化。

  促进土地流转健康有序发展。《意见》提出,省级建立统一的土地流转信息化平台,到2015年基本实现省、市、县、乡(镇)流转管理服务信息化。县级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纠纷仲裁调解工作。流转双方须签订规范的书面流转合同,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要分段确定流转费用或合理约定浮动比率,也可采取土地产出实物折价方式确定流转费用。

  《意见》同时提出,要严格流转监管。各市、县要从保护农民利益出发,建立流转监控体系,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现流转土地非粮化,严禁农用地非农化。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意见》明确,省财政将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省级土地流转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县(市、区)要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支持本级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对土地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流转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奖补,对以种植粮食作物为主、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给予重点扶持。

  扩大承担农业项目范围。各级各部门安排农业资金和建设项目时,适合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的,要优先安排,并逐步扩大范围,增加数量。各级新增农业补贴资金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倾斜。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在安排农民合作社财政扶持项目和创新项目时,重点扶持规模流转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种植业农民合作社。农机深松项目优先由经营面积在500亩以上、成方连片从事粮食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在安排菜篮子、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和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和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等建设项目时,要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重点支持。

  此外,《意见》还提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强化金融保险支持,落实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用地支持,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农业社会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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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农业 主体 经营 补贴资金 河北省 新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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