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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做好2014年度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4-03-12   来源:陕西农机局   

陕农机办发〔2014〕12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

  农机维修服务是农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内容,对于促进农业机械“优质、高效、低耗、安全”作业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省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农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规规章,依法促进和规范了农机维修业发展。但工作中还存在着农机维修资质许可率不高、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偏少和一些地方监管力量薄弱等问题。为了切实做好2014年度农机维修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农机维修监管水平,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多种措施并举,搞好农机维修资质许可工作

  农机维修资质许可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的唯一行政许可职能。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站在依法履职的高度,以提高农机维修资质许可率为年度工作主攻重点,切实加大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力度,借力工商行政管理手段,不断提高农机维修业规范化管理水平。一是对于没有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无证经营者,商请工商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二是商请工商管理部门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年审或市场检查过程中,对于发现的在《规定》实施前已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且核定了农机维修业务而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无证经营者,不论其企业名称如何,都应督促其限期补办。对于逾期不补办者,商请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变更其经营范围。三是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关于“《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的要求,对《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已满三年的维修经营者,督促其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并予换发新证。四是对于说服教育无效,拒不接受管理,继续从事无证经营和超越范围承修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和《规定》予以处罚,依法强化监管措施,提高管理水平。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法》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强化帮扶指导,推进区域性维修中心建设工作

  近年来通过扶持引导,我省培育了一批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发展典型,实现其由抓点示范向增量发展转变是今后一个时期农机维修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各地要继续加强对现有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的帮扶指导,帮助其在提升规范管理、扩大维修数量和提高经营效益等方面实现新发展。同时,要注重发挥现有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的引领示范作用,紧扣增量发展目标,以发展空间和潜力大、扩大发展意愿强烈和其周边维修需求旺盛的农机维修厂(点)或农机合作社为对象,以资金扶持、技术指导和项目倾斜为手段,促使其提档升级向区域性农机维修中心发展,不断提升我省农机维修保障服务能力。

  三、抓好关键环节,做好新版维修信息系统启用工作

  各地要继续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农机维修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陕农机办发〔2013〕64号)精神,切实做好系统操作技术人员培训、系统应用设备配备和旧版信息导入新版系统等各项工作,务必于4月底全面启用新版系统,提高农机维修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切实加强领导,全面提高农机维修监管水平

  加强组织领导是做好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地要按照机构落实、人员落实、责任落实、手段落实和组织领导落实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机维修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真正将农机维修管理工作摆上应有位置、纳入议事日程,推行目标管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为我省农机化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维修环境。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3月7日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31338-1.html

标签:农机 维修 管理工作 通知 年度 关于 做好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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