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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关于印发《通过湖南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3-06   来源:湖南农机局   

湘农机科发〔2013〕162号

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有关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和《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通过湖南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通过湖南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通过湖南省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获得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产品及证书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为监督检查规范)和《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获得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负责组织获得我省省级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的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工作计划,监督实施过程,审核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条  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以下简称省鉴定站)负责提出省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协调检查相关事项、汇总并上报监督检查工作结果,并承担省级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必须具有有效的省级及以上推广鉴定审查员资质。承担任务的审查员对监督检查结果负责。

  第六条  监督检查工作的依据、内容和检查次数依照“监督检查规范”第七、第八、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省鉴定站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建议,上报省局。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内容应包括被检查企业和产品范围、检查内容、承担单位和时限要求等。

  第八条  省局根据《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并在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任务。

  第九条  省鉴定站应根据监督检查工作任务制定实施方案,成立监督检查工作小组,安排部署监督检查工作。具体实施方案报省局备案。

  第十条  监督检查组一般由2-3名审查员组成,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编制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由组长负责具体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开展前监督检查组应向被检查企业说明监督检查的依据、检查内容、工作纪律等。

  第十二条  参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署审查员承诺书。

  第十三条  监督检查时间根据被检查企业特点和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确有必要延长监督检查时间的,监督检查组需向省鉴定站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应按照“监督检查规范”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监督检查组应按照“监督检查规范”第十九条规定做出建议性结论,并应及时编制监督检查报告,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省鉴定站。

  第十六条  省局根据工作需要对省鉴定站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省鉴定站应在计划完成期限内,及时收集各监督检查组完成的检查结果、存在问题及意见建议,形成检查报告,汇总报至省局。

  第十八条  省局对上报的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省鉴定站负责完成本年度所承担监督检查工作的资料整理及归档工作。资料保存期至少为两个推广鉴定有效期。

  第二十条  推广鉴定有效期内的监督检查工作不收取被检查企业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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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湖南省 使用 情况 通知 实施细则 证书 产品 关于印发 通过 推广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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