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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4-03-06   来源:湖南农机局   

湘农机科发〔2013〕161号

各有关农机鉴定机构、农机生产企业: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湖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程序,我局制定了《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2013年12月31日

附件:

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能力认定办法》和《湖南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完善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程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我省省级鉴定能力认定的农业机械鉴定机构(简称鉴定机构)所承担的省级推广鉴定项目的实施。

  第三条 鉴定机构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负责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申请的受理、项目任务的安排和组织实施、项目材料的审查和报批,以及推广鉴定证章标志的发放工作。负责推广鉴定证书信息变更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鉴定机构按照批准的省级鉴定能力认定范围和省级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承担推广鉴定任务及相关工作,不得无故挑选、拒绝或拖延推广鉴定任务。

  第二章  申请受理及任务安排

  第五条 鉴定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组织实施受理审查。

  申请企业提供的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湖南省农业机械定型(成果)鉴定证书、湖南省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省级以上定型(成果)鉴定证书、农机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受理审查依据《实施办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进行,于收到申请企业最终确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出具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

  对批准受理的申请项目,签订鉴定委托协议,确定计划完成日期。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鉴定机构依据相应推广鉴定大纲实施鉴定工作,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要求完成所有试验鉴定内容。

  第八条  推广鉴定项目出现不符合时,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鉴定机构按照《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于完成鉴定大纲规定所有鉴定内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出具推广鉴定报告,经申请企业确认无异议后,组织整理报批材料。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30923-1.html

标签:农机 湖南省 实施细则 通知 鉴定 推广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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