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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选点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通知
2014-02-28   来源:陕西省农机局   

?陕农机办发〔2014〕9号

各设区市农机(农业)局(中心、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机中心: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今年中省农村工作会议强调的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战略性任务。为了充分发挥农机行业优势,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主动作为

  今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把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一项重大战略,鼓励发展、大力扶持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主体。支持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提升家庭农场的农机装备能力,是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题中应有之意。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的意见》(农机发〔2013〕3号)中关于“鼓励一部分具有实力的农机合作社流转承包土地,开展包括粮食烘干、农产品加工等在内的‘一条龙’农机作业服务项目,成为既提供农机作业服务又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的要求,为农机部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明了方向并明示了工作切入点。因此,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和中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提高认识,主动作为,自觉投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

  二、调研选点,培育发展

  各地要按照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循序渐进逐步扩展的思路,着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2014年应在先行试点积累经验上狠下功夫。要在对现有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参与土地自主规模经营情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优选具有一定发展基础者予以培育。在培育数量上,西安、咸阳、宝鸡、渭南和榆林市各选择2个、其余设区市各选择1个农机合作社;各设区市各选择1个农机大户和1个种植规模在100~200亩的家庭农场;杨凌示范区和韩城市可酌情选点。在培育措施上,一是要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前提,加强与当地农业、土地流转等部门(机构)以及村组的联系,采取土地承包和吸纳农民土地入股等形式,帮助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依法合理流转一定规模的土地,奠定自主规模经营基础;二是要以提升农机装备能力为抓手,加大购机补贴政策倾斜力度,切实提高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农机装备能力,奠定自主集约经营的物质基础;三是要以指导服务为手段,组织专门力量,帮助培育点理清思路、排解困难、助推发展。

  三、夯实责任,注重实效

  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是一项具有挑战性和富有探究性的工作。各地一定要建立保障机制,夯实工作责任,推进有序进行。一是要建立起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责任部门全力抓的保障机制;二是要明确主抓责任部门,夯实工作责任,责任落实到人;三是要树立一抓到底的思想,保证培育选点、方案制定、督促落实、指导服务和经验总结环环相扣有机运行。通过培育发展,年内农机合作社自主经营土地规模要达到300~500亩;农机大户自主经营土地规模要达到100亩以上;家庭农场的农机装备能力可满足其生产需要。

  请各地抓紧做好培育选点工作,于3月底前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报我局管理法规处。

  秋收结束后,各地要对培育点的实施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形成包括布点情况、培育成效、存在问题和措施建议等内容的高质量总结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我局管理法规处。

  联系人:张存贤、景华

  联系电话:029-62822226、62822225(传真)

  邮箱:njjshchch@126.com

  附件:点击下载

  1、农机合作社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格式)

  2、农机大户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格式)

  3、家庭农场型农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表(格式)

  陕西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2014年2月27日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30592-1.html

标签:农机 经营 主体 通知 农业 新型 关于 选点 培育 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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