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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发布《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4-02-28   来源:河南省农机局   

豫农机公告【2014】7号

  为规范我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143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2014年2月18日

附件:

河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工作,明确推广鉴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广鉴定制度,提高推广鉴定工作质量,依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部令第54号)和《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1438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所称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以下简称推广鉴定),是指本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机构),通过科学试验、检测和考核,对农业机械的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全面考核,做出技术评价,评定是否适于推广的活动。推广鉴定为省级推广鉴定。

  第三条  推广鉴定工作坚持科学、公正、高效、统一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提高和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主管本省的推广鉴定工作,按照农业部发布的全国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和鉴定大纲,结合河南实际,制定、发布河南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种类补充指南,公布鉴定大纲。农机鉴定机构具体实施省级推广鉴定工作。

  省级推广鉴定工作实行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鉴定大纲、统筹安排任务、统一发放证书标志。

  第五条  推广鉴定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和河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补充指南确定。

  第二章 申 请

  第六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

  第七条  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当是定型产品,批量生产一年以上,本省有销售。累计销售量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200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60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20台(套)。对本省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八条  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

  (一)推广鉴定申请表(参考格式见附表1)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

  (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

  (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

  (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

  (七)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

  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同时分别提供本条第(五)、(六)项要求的材料。

  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按照本条规定重新提出推广鉴定申请,但无需提供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的材料。

  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也可以是本省农机鉴定机构出具的农机产品定型鉴定报告。省级推广鉴定证书可以作为申请部级推广鉴定产品的定型证明文件。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46-130591-1.html

标签:农机 河南省 实施细则 的公告 鉴定 推广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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