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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喜中有忧
2006-05-10   来源:中国农业网   

      笔者近期走访了湖北省荆门市粮食生产区的有关县市粮食局和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了解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将其看法予以综合。
      一、国有粮企衷心拥护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2005年9月15日湖北省启动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预案后,某县国有粮企按国家颁布的粮食最低收购价为中储粮公司代收代储中晚籼稻18800多万公斤(年底锁定数),比2003年多收购1亿多公斤,接近该县国有粮企历史上粮食收购的最好水平。
       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执行的显性好处,一是国家确实给了粮农利益,使粮农增加了收入,保护了粮农的种粮积极性。2005年在中晚籼稻上市初期,市场价格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2-4分/斤,在政府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后,国有粮企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0.72元/斤一直敞开托市收购到年底,粮农售粮踊跃,舒心无疑虑。二是主产区的国有粮企也高兴沾了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光。国有粮企按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0.72元/斤为中储粮公司代收代储中晚籼稻,收购数量较大,且毫无市场经营风险。国有粮企从中储粮公司下拨得到的0.025元/斤的代收费和0.035元/斤的代储费(一年期限),也可给职工带来稳定的工资收入,企业得益且经营平稳。三是国家在宏观上的粮食安全问题也得到了保障。
      二、国有粮企执行最低收购价有所缺撼。2005年政府启动粮食最低收购价预案和国有粮企按最低收购价向粮农收购余粮,存在的不足是:
      (一)粮食最低收购价托市收购似乎变成了粮食保护价的敞开收购。国家制定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和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初衷,不是为了国家“垄断”粮源或国有粮企独家收购粮食,再走“统购统销”之路,而是为了抑制市场粮价的非正常走向,保护粮农利益和种粮积极性,是一个市场操纵的调控措施和手段。2005年国有粮企为中储粮公司代收代储中晚籼稻,一个价格0.72元/斤收到了年底,除有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和极少的私营粮商收购了部分粮食外,粮食收购市场基本上是国有粮企“垄断”了,且国有粮企都是为家中储粮公司代收代储,很少有国有粮企用自有经营资金为自身经营而收购粮食的。
      (二)粮食最低收购价成了“独打天下”的单一价格。2005年主产区中晚籼稻按0.72元/斤的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收购后,国有粮企由农发行供应收购资金,单一价格“一刀切”地向粮农收购到了年底。这样明显带来了两个问题:
      1.基本取消了粮食收购的依质论价政策。国家规定的粮食收购质次是五个等级,最低收购价的价位应是国家规定的中级质价,照理是实际收购中比照中级质价相应地向粮农收购粮食,比中级质价低的粮食,应低于中级质价粮食的价格;比中级质价高的粮食(如优质稻),应高于中级质价粮食的价格。而实际中只是执行了0.72元/斤的“一刀切”的粮食收购价位。国有粮企若是以低于最低收购价价位向粮农收购粮食,企业则有不保护粮农利益之嫌;若是高于最低收购价价位收购,企业则应由自身市场经营原则自行收购经营,不再是为中储粮公司代收代储,而此举还要过好收购资金供应者――农发行的“关”。
      2.“一刀切”的最低收购价政策有不碍于粮食产业结构的调整。“一刀切”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虽然保护了粮农的利益,但有碍于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一般来说主要原因是优质稻、优良稻的产量都低于普通稻种植的产量。某县因为2004年采取对中晚稻收购的最高限价收购政策,2005年的优质稻种植就从2004年的11万亩降到了7万亩左右,降36.4%。预计2005年实行最低收购价后,2006年的优质粮食种植面积可能还要减少。且在2004年底和2005年初与粮食种植户签订的优质稻和优良稻7000多万公斤的订单也因只能按最低收购价收购而“告吹”了。
      三、国有粮企在执行最低收购价后存在一些隐性问题。
      一是国有粮企的改制改革基本停顿。因2005年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为中储粮公司代收代储粮食,国有粮企靠代收代储的费用基本上可发出工资,大家都能轻松地“吃饭”,吃国家的“大锅饭”,所以改革改制已然停滞。国有粮企已萌生乐于靠国家而不是靠市场过日子的“惰性”思维,认为若能长此以往,企业能过安稳日子。
      二是国是国有粮企的市场经营观念趋于淡漠。国有粮企2005年因全部为中储粮公司代收代储中晚籼稻,靠代理费用过日子,已没有粮食事权,收购库存的粮食全靠中储粮公司的粮食调令或市场拍卖而出库或销售,国有粮企毫无粮食市场销售的经营压力。国有粮企期冀能长期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而为国家代收代储粮食。
      三是国有粮企经营活力弱化。国有粮企前几年初步形成打出的粮食市场销售“品牌”,因粮企自己没有粮源加工形成市场供应,又将淡出粮食市场。原来已建立起来的比较稳定的粮食市场的客户,因国有粮企无粮食供应,也无可奈何地处于“断路”的境遇。且与国有粮企联合经营的粮食加工企业亦因无粮源加工,包括私营加工企业几乎都处于半瘫痪状态。某县一个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005年代收代储粮食近2400万公斤,数量占该县第一位。由于没有了自己的粮食经营事权,没有粮食在市场上销售,企业与原已开发和占有的贵州、四川、广西、广州、湖南等省市的销售客户的关系已疏远,而丧失了好不容易靠竞争经营得来的市场,现在有的只是在电话上的感情联络。
     2006年如果仍然照2005年的形式、办法执行国家的最低收购价政策,国有粮企以上存在的三个隐性问题将更加趋于显性化和积重化。
      四、国有粮企建议对最低收购价政策作些改进和完善。
      一是改变“一刀切”的大包大揽办法。如果国家托市收购已将市场粮价托到了正常回归的市场价位,标准是只要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价位,国家立刻从粮食收购市场退出来,由国有粮企或其他企业自行收购经营。比如粮食收购价位在2005年底以后一段时间有所上扬,甚至于曾一度涨到0.74元/斤,但因国有粮企仍处于“惯性”思维而没主动抓市场收购;
      二是应贯彻粮食依质论价收购政策,农发行亦应按依质论价收购粮食的价位向粮企供应收购资金;
      三是中储粮公司是否可赋予代收购粮食的国有粮企一定比例的机动性粮食事权,即中储粮公司能否在市场粮食销售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格或者在“一定的”合理价位时,能给予代理收购企业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粮食销售事权,条件是国有粮企在中储粮公司允许的范围内,可自行向市场销售,并能归还相应的银行贷款本息,自保工资。这样有利于减轻国家粮食市场销售压力、减少贷款利息和代储费用支出以及不良库存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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