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农机行政执法中,最大的难题是“执行难”,它困扰着农机行政执法的健康发展。一些行政执法(处罚)决定得不到及时、有效、全面执行,也冲击着农机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威性,极大地危害着农机法制的严肃性。这对于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将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这种情况如不尽快改变,必将使农机行政执法恶性循环,形成有法难依的不良后果。本文依据我国行政执法理论、相关法律法规、农机行政执法实践,研究农机行政执法的强制执行问题,以期尽快改变“执行难”这一现状,实现依法治机目标。
一、强制执行及其特点
农机行政执法强制执行,是指农机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农机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已经生效的农机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时,农机行政主体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具体农机行政行为。其特点是:
1)强制执行以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所谓法定义务,是指农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设定的应当由当事人履行的义务。农机行政管理相对人拒不履行,是对农机行政行为效力先定性的蔑视。这里的“法定义务”具有可执行性,命令当事人作为或不作为。如果不具有执行性,就谈不上强制执行。
2)强制执行只限于有执行权的执法主体。我国农机行政执法主体,是县以上各级农业机械管理(农牧业)局;农机监理机构是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农机行政执法主体。根据《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县级以上农机管理、农机推广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承担公益性职能的事业机构是相应职能范围内的委托执法机构(受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肩负相应职能的委托执法职责;从而构成我国农机行政执法体系。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可以由农机行政执法主体自行强制执行时,方可自行强制执行;否则,只能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执法主体可以以自已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委托执法的机构只能以作出委托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名义,经行政机关批准后以行政机关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农机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农机行政主体作出的农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4)农机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它可以是物(如农业机械及其相关设施),也可以是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5)农机行政执法强制执行的救济,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以外的申请来实现的。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据具体农机行政行为而作为的法律行为,如果允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势必影响行政效率。为了保障行政效率,又使当事人能获得必要的救济,对行政强制执行有异议的,可以对行政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6)强制执行不得对被执行人设定新的义务。举例来说,某人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拖拉机,农机监理机构就其不按规定登记挂牌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其办理登记挂牌;但当事人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农机监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不能追加其无证驾驶行为并给予从重处罚。而应在对无牌照行驶的违法行为强制执行后,再对无证驾驶行为作另案处理。
二、农机行政强制执行的分类及形式
1.强制执行分类
1)按执行主体不同,可以分为由农机行政主体依法强制执行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两类。农机行政主体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但是农机行政主体都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按强制手段不同,可分为直接强制和间接强制两类。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办法强迫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间接办法包括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代执行是指行政主体自已或委托第三人代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再由法定义务人负担费用的办法。执行罚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使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人承担新的持续不断的给付义务,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办法。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接强制,是指在无法采取间接强制或来不及运用间接强制的情况下,农机行政机关直接迫使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义务的办法。
2.强制执行的方式
1)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强制。对严重行政违法行为人采取行政拘留措施。这是行政处罚中较为严厉的一种处罚,应由行政执法机关提出,报公安机关批准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2)对物权的强制。如扣押违法行为人的机车,直至其履行法定义务;扣押事故责任者机车,直至其承担事故责任和接受行政处罚;对事故责任人不按规定及期限给付受害者经济补偿时,强制拍卖其事故机车等。
3)对行为的强制。通过暂扣驾驶证,强制违法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驾驶行为;注销行为人的驾驶证,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如2-5年内)或永久性不得从事驾驶职业等。这种强制适用于发生重大、特大农机事故和农机交通事故的责任人。
3.强制执行的种类
1)行政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2)强制划拨或扣缴。对农机行政违法行为人,当其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所规定的义务时,通过人民法院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帐户或银行存款中强行划拨,或从被执行人的其它款项中扣除,并代为其缴纳。
3)强制退还。被执行人因违法行为占有的财物,不能按处理决定按期退还受害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按期退还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法律责任。
4)强制拍卖。被执行人不能按期承担其法定义务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裁定,将被执行人的财物强制作价拍卖。强制拍卖的财物以法定义务履行额度为限。
4.农机监理执法中哪些违法行为可以强制执行
目前农机监理执法实践中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细则,仅有部门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因此,农机监理行政执法的强制执行问题在此仅限于探讨性质,供今后立法参考。但可以肯定地说,农机监理行政执法行为在难以有效地执行时,完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其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等。笔者认为,以下违法行为可以强制执行:
1)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挂牌,以及对此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实行年检制度的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仍继续使用,受到行政处罚仍不履行相应义务的。
3)实行驾驶、操作证管理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者不按规定办理驾驶、操作证,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
4)依法实行“三责险”强制保险的农业机械不按规定办理保险,以及由此行为引起的行政处罚。
5)实行审验制度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以及由此引起的行政处罚。
6)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发生农机事故,经农机监理机构调处达成赔偿协议,但不履行赔付义务;因发生农机事故受到的行政处罚。
7)其它严重违法行为经农机监理机构处理、处罚,标的较大拒不履行的。
三、农机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
1)法律依据。参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立法法》及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依据的范围,以及现有的行政执法、司法实践,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主要有:1)法律;2)全国性行政法规;3)地方性行政法规。全国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一般不能创设行政强制执行,但可以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对强制执行的内容和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2)事实依据。事实依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农机行政主体是否作出了具有具体执行内容的农机行政行为;二是行政管理相对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具体农机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如无证驾驶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参加学习、考证,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因此而引起的行政处罚款项)。
四、农机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一项完整、合法、有效的行政处理处罚是否在法理上能够成立,除了事实依据合法、法律依据合法、表现(表达)方式合法等因素,其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强制执行更不能例外。
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1)执行申请。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由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已依法强制执行的情况不多,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农机行政强制执行由农机行政主体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自处理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
2)立案审查。人民法院接到执行申请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后,立即对案情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需要执行的事项;审查执行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拒不执行的原因等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准予立案并尽快执行。
3)执行准备。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强制执行前,须做好以下工作:执行人员填写强制执行证,经法院院长批准;确定执行方案及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对协助执行人员讲明其权利义务、协助事项及拒绝协助的法律后果;对重大或容易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要采取防范措施,以防发生意外。
4)通知行政管理相对人限期履行。
5)强制执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人员应向被执行人或者其家属出示证件,并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盖章。执行中,如遇到执行参与人妨碍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事先隐匿、转移或者出卖财产等情况,除了追索财产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执行结束。执行结束前,对于应给付或者发还当事人的财物应及时办理。确实无法发还或者给付的,应详细登记交保管员管理,并明确告知财物所有人,保管期限为1年,逾期上交国库。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满足所有申请人要求的,应按下列顺序清偿:工资、生活费;国家税收;银行贷款;有抵押权等优先受偿的债权人的债务;其它债务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申请人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2.农机行政主体强制执行程序
1)执行决定。农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是农机行政主体作出的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强制执行决定直接关系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产权,因此执行决定的作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形式、基本内容和程序,要有法律、法规依据。
2)事先告诫。告诫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农机行政主体向义务人发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措施。告诫可以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也可以在强制执行决定后。告诫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内容包括: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通知日期等。
3)强制执行。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中要求履行的义务,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效力。农机行政主体可以按以下步骤强制执行:一是执行时间尽可能选择义务人比较容易按受的具体时间;二是执行者向被执行人出示执法证件及执法文书,并说明情况;三是义务人不在场时,执行机关应邀请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四是强制执行结束后,执法人员应作出执行记录;五是需要有关单位协助的,执行机关可以请求有关单位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