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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家庭农场种植水果面积须超20亩
2013-11-11   来源:山西晚报   

  本报11月9日讯(记者 苏景岳)山西省农业厅日前下发《关于认定家庭农场的暂行意见》。其中规定了我省家庭农场的概念、认定标准、申报办法等内容,明确要求家庭农场常年雇工数量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

  家庭农场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认定标准有:家庭农场经营者应是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数量不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以农业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农业净收入占家庭农场总收益的80%以上;以家庭承包和流转土地为主要经营载体。

  家庭农场经营规模须达到一定标准并相对稳定。从事粮食生产的,小麦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玉米、杂粮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从事露地蔬菜、瓜果、棉花、油料、甜菜、烟叶、药材生产的种植面积在50亩以上;从事设施农业的建筑面积达10亩以上;从事水果业的种植面积达2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羊年出栏3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100头以上,奶牛年存栏10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1万只以上,肉禽年出栏5万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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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水果 面积 种植 家庭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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