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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信托还只是“看上去很美”
2014-07-28   来源:光明网(作者:郭文婧)   

  国内目前最大土地流转信托落户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这笔信托项目涉及曾参与土地流转信托第一单的中信信托、当地企业安徽大平油脂有限公司、近2万亩土地以及数千万元融资。然而,尽管信托的合作期限为11年,但信托产品的合同只签了两年。另外,土地确权、农民的后续保障都是不可忽视的难题。


资料图

  发展现代农业,就必须想办法实现规模经营,解决土地细碎化的问题,农村土地流转的趋势不可逆转。之前,各地创造了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如土地互换、土地出租、土地股份合作、土地转包、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等,但都依然没有解决金融服务不对称和相对滞后的问题。2013年中央1号文件下发之后,土地流转信托应运而生;2014年中央1号文件对土地制度改革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农业部更明确地提出引入信托公司与产粮地进行试点合作。但从目前的情形来看,土地流转信托还只是“看上去很美”。

  表面上看,摆在土地流转信托面前的第一道难题是土地确权问题,但就土地信托来说,其实并非最为关键的。因为无论是确权到村集体、确权到户,或者是确权不确地,但只要能够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移转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就可以与委托方签交付确认书,可以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明晰。正因为如此,土地流转信托在各地破茧而出。当然,从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来说,究竟该怎样进行土地确权,是一个基础权利问题,需要政府尽快统一、明确。

  实际上,摆在土地流转信托面前最核心的问题,则是土地流转收益过低。一方面,从各地的报道来看,土地信托流转每亩地每年的价格基本上都在1000元以内,这个价格可能还不及农民传的耕作方式获得的收入,从而降低了农民流转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信托产品是追求高收益的,而在不改变农地用途的前提下,即使进行土地整理、规模经营之后,产出也毕竟有限,扣除前期土地整理成本和每年的耕作成本,还要在村民、政府、信托、农业公司、种植户以及购买了信托份额的投资者之间分配,风险显而易见。而这正是信托融资拖延到账、信托产品合同期限普遍短于信托合作期限的原因所在。

  也就是说,不能破解土地收益的“老大难”,就难以真正破解“谁愿意种地”的问题,破解不了“谁愿意种地”的问题,“什么人来种地、怎样种地的问题”就难以从根本上得到改观。基础性的问题不解决,信托所追求的高收益的目标,也可能就难以实现,信托公司也将难以彻下决心,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积极性也就不会高。从国际经验来看,单靠种地来解决收益问题,几无可能,所以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坚持的是工业反哺农业的策略,不仅在税制方面提供大量优惠政策,而且农业补贴更是高的吓人,日本对农业的补贴已经超过了农业的收入,美国对农业的补贴已经几乎达到世贸组织的上限。所以,在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的背景下,对农业的扶持政策,就不能再停留在“政策号召”、少的可怜的“粮补”以及象征性的“收购保护价”上面。

  站在农民的角度,后续保障当然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土地流转信托出现之前就已经存在的老问题,如果指望土地流转信托来解决这一问题,无疑是土地流转信托的不能承受之重。由于国外基本上都是土地私有制,所以存在农场主和农业工人之分,相关的政策也有不同,对农场主基本上采取“自我投保型”为主,对农业工人往往采取“福利型”为主。我国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民,虽然在形式上类似于发达国家的农场主,但是农民在整体上属于低收入群体,缴费能力比较弱,基本不具备“自我投保”的能力。因此,解决土地流转信托后的农民的后续保障问题,最可行的办法,就是拉美和非洲普遍的做法,即实行非缴费(或象征缴费)性的社会保障制度。

  信托公司介入土地流转是将金融的元素注入了土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农村、农民和农业金融服务相对落后和匮乏的问题,而且有利于未来在“三农”领域展开更多的金融创新,使农民切实分享到土地增值所带来的收益。因此,从理论上说,信托是我国未来解决土地流转问题、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剂良药。然而,国际经验表明,农业现代化发展,需要政策环境、土地权属、盈利能力等一系列的前提保障到位,否则,就难以真正解决“看上去很美”的问题。目前,土地流转信托渐热,只能说信托公司已经嗅到了商机,但它们的谨慎、观望,实际上也是一种等待,等待确定性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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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看上去 只是 信托 流转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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