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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几点思考
2017-01-14   来源:中国农业新闻网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权能

  (一)作为所有权的基本权能

  1.处分权。处分是财产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是所有权的基本权能之一。按照法律规定,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得转让。从《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来看,其处分权能主要表现为设置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农民集体在讨论决定承包方案、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调整承包地、“四荒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经营、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征收及征地补偿款分配等有关土地重大事项中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2.直接经营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主要的农村产权之一。在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民集体有权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也可以依法经过民主决策,采取直接经营等方式利用集体土地。直接经营权的对象可以是部分集体土地,也可以是全部集体土地。在后者情形下,直接经营权表现为统一经营权。

  3.收益权。从目前的法律政策看,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收益权主要体现在发包“四荒地”时可以收取承包费;集体土地对外流转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集体统一组织经营时,收获和处置农作物等权利。

  4.获得补偿和赔偿权。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其中土地补偿费即为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物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这条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当然适用于集体土地所有权。

  5.监督使用和收回权。首先,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所有权人主要对经营权人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进行监督,对经营权人损害、浪费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包括长期撂荒、抛荒等。其次,当经营者再流转土地经营权时,需按照规定告知土地所有权人或征得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当经营权人拒不改正损害土地的行为时,土地所有权人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二)因实行家庭承包制而具有的权能

  1.发包权。《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发包本集体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合同生效时成立。即通过发包,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上设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用益物权,因此发包权是集体所有权处分权能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一种特殊体现。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即使不再对承包土地进行重新发包调整,发包权也应该作为所有权的一项重要权能存在。

  2.优先受让权。为发挥集体“统”的功能,推动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可以赋予土地所有权人,在承包农户流转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集体对流入土地可以统一经营或组织流转。

  3.调整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等特殊情形,发包方经过民主程序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一般认为,此为发包方的调整权。但土地的特殊性决定实行该权利需充分考虑社会发展利益,符合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尤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等名义,违规调整土地,侵害农户承包权,影响土地承包关系稳定。

  《意见》强调在保护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的基础上,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以流转合同取得土地经营权。有人认为对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保护,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部分落空,形同虚设。这种观点值得商榷。从法律角度看,设置用益物权和建立合同关系,让渡部分权能或承担合同义务,本身就是所有权权利行使的体现,所有权因此受到限制是所有权人自愿选择的后果,是应有之义。从实践角度看,采取何种经营方式,是由农户家庭一家一户分散经营还是由集体统一经营,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由农民自行决定。因此,在设置集体土地所有权权能时,要在充分考虑历史和实践基础上,摆正心态,遵从法理,真正赋予农民集体完整、可实施、受尊重和保护的所有权。

  (作者单位:农业部经管总站仲裁指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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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思考 土地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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