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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莫让农民离地又失“利”
2016-06-27   来源:大众日报   

  专家说: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

  土地增产、农民增收、企业发展,这是许多地方土地流转项目期望的目标,蒙山工作区设计的机制也很完善。为什么农民会有疑虑呢?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基层干部法制意识淡薄,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有被强迫的感觉。

  沙存礼的话颇有代表性,他说:“我们不知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就觉得是村委会说的,就参与土地流转了。”

  日照水库周边村庄有村民告诉记者:“村委会和村民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上面只写了村民把承包地交给村合作社,其他什么内容也没有,连起码的补偿标准都没有,这样的合同合理吗?”

  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省农业专家顾问团农经分团副团长刘同理。他说,承包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手中,流转收益也应该归承包农户所有。

  刘同理表示,我们应该以法律和操作过程的规范化来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权。“土地流转的有关问题,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都很明确,无论是流转期限、流转报酬,还是违约赔偿等,都应该有具体约定。”

  如果土地流转出现纠纷,村民就可以依据规范的合同来解决。刘同理说,村民可以走三个渠道:一是村级组织以及乡镇的调解,二是县级农业部门的仲裁,三是到人民法院起诉处理。

  在土地流转中,政府不可有“强制意识”,要增强对农民的服务意识。刘同理表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村民可以委托村集体,代为流转自己承包的土地,但村集体不能直接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村级组织以及乡镇都是服务的,不能有‘越位’现象存在。”

  此外,规范化也有利于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刘同理表示,“农户参加了合作社,同样需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明确退社时退不退地,能够有效地维护双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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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农民 流转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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