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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流转中的“非粮化”成因与对策
2015-08-28   来源:本溪日报   

  防止过度“非粮化”的对策与建议

  土地流转必须坚持有利于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不能为了流转而流转,或者牺牲农民的利益去为其他产业或者阶层服务。所以土地流转应把握这样一个度:农民从农村出来,不是被逼出来的,而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而主动自愿走出来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的使用是有范围的。不久前国家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三个不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还有一个规定是: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因此,对于“非粮化”经营,笔者认为总体思路是:一方面既不能过度干预,因为这是现阶段耕地流转的一种市场行为选择,是农民自愿选择的结果;另一方面,又要密切关注其发展趋势,防止过度“非粮化”。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解决耕地流转过度“非粮化”问题:

  ——优化粮食生产布局,稳定种粮面积比例。具体而言,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比例,东北粮食主产省区不应低于70%—80%;冀鲁豫地区不应低于60%—65%;长江中下游粮食主产省区不应低于50%—60%;西南地区总体上应保持在60%以上,陕甘宁地区应保持在65%以上,东南沿海省区应保持在50%以上,新疆地区应保持在1/3以上。

  ——继续提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格,补贴城市低收入者。建议提高粮食保护价,并采取多种手段防止粮食收购价格下滑,控制粮价波动带来的粮食种植面积下降风险。另外,作为一种生活必需品,粮食价格的提高必定会加重城市低收入消费者的经济负担。因此对这一群体的生活补贴也是政府不可忽视的一方面。

  ——稳定和完善种粮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大对规模化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及规范性。为了鼓励规模化种粮,建议在提高现有的“普惠式的种粮补贴水平”之外,加强补贴的针对性,加大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及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补贴力度。最好的办法是,按其种粮的规模化程度进行分级别的“阶梯式”的奖励和补贴,同时要做好种粮大户补贴的审核工作。

  ——细化耕地利用类型,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途做明确的划分。当前不少“非粮化”规模农业项目的经营主体强调“自己并没有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但实际上是在“打擦边球”,其“农业味”已经悄然变淡。我国目前对农家乐、采摘游等农业生态旅游项目,究竟算不算“偏离农业用途”并没有明确规定,很多地方只要有林果种植和花卉种植,无论种植密度和面积多少,就都算“农业用地”。类似这种项目不仅占用了大量优质粮田,而且也严重破坏了土地的粮食生产能力,给未来耕地“回归”粮田埋下了隐患。

  ——加强耕地质量管理,提高单位面积粮食产量。首先,需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内容。其次,需要加大耕地质量建设的投资力度。各地应按照“取之于土,用之于土”的原则,每年从土地出让金和新增耕地开垦费中安排不少于10%的资金,建立耕地质量保护与建设专项基金,用于耕地质量建设、耕地质量动态监测,并对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施用、秸秆还田和绿肥种植等实行直接补贴。再次,建立耕地质量建设标准体系和动态监测预警体系。建立耕地质量建设“五大标准体系”,即耕地地力分等定级标准体系、耕地质量建设标准体系、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体系、耕地质量建设投资估算指标体系、测土配方施肥标准体系。

  ——为规模化种粮者提供信贷、农业保险等方面的支持。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及流转之后的规模化粮食生产经营,无疑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政府部门可以根据其计划的经营方式的不同,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不同级别的信贷支持,为规模化种粮者提供相对于其他耕地用途更加优惠便利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为了应对规模种粮者很容易面临的自然灾害等风险,国家应该充分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其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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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对策 非粮 流转 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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