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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农机厂改制引发“优先购买权”之争
2015-04-16   来源:中国日报网江西频道   

西安农机厂改制引发“优先购买权”之争

资料图

  2014年,曾有媒体报道红色国企陕西西安农业机械厂在改制期间存在诸多违规问题。其主管上级单位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该农机厂资产中,与早先和农机厂合资经营的昌安公司股东因“优先购买权”相争,引发了长达五年的漫长诉讼,双方各执一词,至今仍然得不解决……

  西安农业机械厂自井冈山红军时期建立,随红军长征到达陕北,后迁入西安,定名为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下称农机厂),隶属于西安市机电化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称西安机电资产公司)。

  1993年,农机厂以4.185亩土地为合作条件与深圳宏利华公司和香港金海岸公司合作共同成立西安昌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昌安公司)进行市场开发经营至今。农机厂占该公司股权30%,宏利华和金海岸公司共同出资3500万元占股70%。该公司《章程》第十四条约定:“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两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该公司《合同书》第十二条约定:“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另两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另两方有优先购买权”。

  2008年初,机电公司拟对农机厂进行改制。此次改制涉及农机厂名下的经营性国有土地100余亩,农机厂持有在昌安公司30%的股权。关于农机厂持有昌安公司30%股权的转让问题,2008年4月28日昌安公司召开了股东大会,形成的《股东会决议》载明“股东深圳市宏利华贸易有限公司、香港金海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享有优先购买权,并明确表示不放弃此优先购买权”。

  宏利华公司和金海岸公司为了取得农机厂持有昌安公司30%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先后向农机厂、机电公司发出致函,要求受让农机厂所持有昌安公司股权;2008年5月21日,农机厂向机电公司发出《陕西省西安农机械厂关于西安昌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出让的请示》,称“金海岸公司、宏利华公司明确不放弃农机厂在昌安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并愿意购买”,请求予以指示。

  2008年8月26日,宏利华公司和金海岸公司向西安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下称国资委)及西安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发出《请示报告》,对农机厂所持有的昌安公司30%股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008年12月3日,机电公司召集农机厂、昌安公司、贝斯特公司、宏利华和金海岸公司,召开关于农机厂所持有的昌安公司30%股权处理方案的专题会议。《会议纪要》载明:宏利华公司和金海岸公司明确主张优先购买该股权。期间,机电公司作出《陕西贝斯特企业有限公司兼并陕西省西安农业机械厂方案》,该方案就农机厂所持有昌安公司30%股权问题作出明确安排:各改制主体要充分考虑到西安农械厂在昌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长期投资中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按原《合作协议》及《昌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方式处理。

  但蹊跷的是,2009年9月机电公司无视种种约定,将农机厂整体产权转让给贝斯特公司,包括农机厂持有昌安公司的30%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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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机 优先 引发 改制 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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