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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工厂污染环境在开封市有12人被判刑
2015-10-07   来源:中国农药网   

  近几年,我国农药行业快速发展,各方面都有显著提高。但是依旧有不少因素制约着农药行业的健康发展。针对农药不规范这一现象引起了农药部门的重视。
  绿油油的麦苗莫名其妙枯死。9月28日,记者在市人民检察院获悉,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根据这一线索,顺藤摸瓜,查微析疑,深挖案中案,监督公安机关立查赵某等污染环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共3件15人,发现并移交渎职犯罪线索两件,其中一人已被提起公诉。经过法院审理,最终以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卜某、宫某等9人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3年,两万元至10万元罚金;以生产、销售、运输危险物质罪对被告人许某等3 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罚金10万元。12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刘某等两名涉案人员正在审理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在逃。
  一
  尉氏县邢庄乡芦馆村位于该县县城北边贾鲁河畔,紧邻开许公路。去年5月,芦馆村群众纷纷到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反映:该村东头有一农药化工厂,占用耕地面积5亩,2014年3月建成,5月开始生产,其间排放的废水、废气气味异常难闻。由于受到污染,村里的上百亩农作物和树木枯死。村民要求关闭该化工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但是,公安机关以没有污染方面相关鉴定为由,迟迟不予立案。
  二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金威接到群众反映后,指示该院侦监部门及时与环保部门联系,要求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经环保部门对该厂渗坑中水质进行检测,发现该水含有大量农药前体物质——钾硫醇钠,该物质属于《国家废物名录》HWO4类别,被污染的土壤同属有毒物质。5月7日,尉氏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对该化工厂污染环境案说明不立案理由,并附环保部门鉴定意见。5月9日,尉氏县公安局立案侦查。6月9日,尉氏县公安局以赵某涉嫌环境污染罪向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尉氏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时发现,赵某等6人购进的原料为硫酸二甲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案例管理条例》,硫酸二甲酯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序号为61116号,属高毒物质,案发时,赵某等已从山东林立远博化工有限公司购进80多吨,且在买卖、运输过程中无任何相关手续。
  污染环境犯罪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犯罪是尉氏县人民检察院首次办理的新罪名案件,又是事关民生民利的重大案件,群众关注度高,影响面大,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经过查询有关资料,报经市人民检察院同意,该院启动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危险物质一案的监督立案程序,向公安机关下发立案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秦某及山东林立远博化工有限公司的许某等3人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立案侦查。
  与此同时,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办案时敏锐发现,该化工厂在芦馆村建厂前,曾在卜家村生产。经鉴定:尉氏县小化工厂所建的地方及离化工厂三里外的卜家村土壤已被污染。对于这种情况,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下发监督立案通知书,通告公安机关对已掌握涉案的卜某、宫某、郝某等5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立案侦查。
  三
  事情要从2014年春节说起。秦某是山东林立农民,初中毕业后一直在当地化工厂打工,掌握了一些化工生产技术和销售渠道,后自己投资近百万元在老家开办了一家公司。因严重污染环境,该公司受到当地环保部门多次查处,并被责令关停。但秦某舍不得高额利润,计划把化工厂转移到外地继续生产。2014年2月,秦某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长葛人刘某,并成为朋友。秦某便将办化工厂的想法告诉了他,两人一拍即合。随后刘某找到尉氏县朋友李某、郝某,几经联系后,在卜家村一废弃养猪厂内建厂,后因群众反应强烈无法继续生产,刘某等决定将该厂迁至芦馆村。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此案得到了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中立的高度关注和重视。杨中立指派该院主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邱爱玲赴尉氏县,指导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办案部门的沟通衔接,引导公安和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达成共识,形成合力,确保把案件办成诉得出、判得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考验的铁案。
  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这个白天歇业、晚上开工的污染化工厂被责令关停,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据悉,赵某等15人污染环境、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案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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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环境 污染 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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