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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林产品生产中要记载所用肥料农药
2013-02-21   来源:中国农药网   

  昨日,省政府法制办对外公布了《江西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如对送审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3月10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电子邮箱:lilin@jiangxi.gov.cn。
  林产品是指在林业活动中依托于森林资源、湿地资源而获得的植物、野生动物、微生物等初级产品及其初级加工产品。林产品分食用林产品和非食用林产品。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食用林产品品种特性和产地的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提出禁止生产特定食用林产品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生产区采集、生产特定食用林产品。
  《条例》规定,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林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载采集、捕获、屠宰的日期;使用肥料、农药、漂白剂、防腐剂等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量和日期;产品检测记录和检测报告等内容,生产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食用林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将人用药品用于野生动物;将瘦肉精、苏丹红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药物和其他物质用于野生动物;使用工业酒精、工业硫磺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林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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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所用 记载 林产品 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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