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微信号xnz360hao 进入:
【土壤改良、科学种植、新农资经销商】群

所谓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仍然是国家所有!
2016-09-19   来源:新农资360网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特征。公有制在我国表现为两种,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土地依然是这两种所有制,城市土地是国有,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

但在现实中,集体所有权却存在虚化现象。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化,实际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在现有的土地法律制度下因功能缺陷而不能有效地行使其所有权主体权利的情形,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在立法中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却徒有虚名。

所谓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仍然是国家所有!

怎么理解?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虚位使各种法定的管理者,包括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及乡(镇)政府等,成为农村土地实际上的所有者。

既然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的代理人就享有各种相应的权利,并且代理人也必然会通过这些权利去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如村干部侵犯农民利益等。因此,问题并不是人的本性不好,而是这种制度设计规定了他们可以利用集体产权代理人的身份去行使他们的公共权利。

所谓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仍然是国家所有!

而且,作为土地所有者的集体对土地充其量拥有在农户间进行适度调整的一类权利外,并不拥有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全部权利,农民集体享有的所有权要受到国家法律和政府管理的种种限制,这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国家通过强硬的法律及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置权,如集体土地不得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集体土地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非农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政府审批等。

二是国家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经营过程,如在农民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多少等方面,政府都予以强行干预等;

三是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承包期,如土地承包期限由国家最终决定等。

所谓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仍然是国家所有!

由此可见,农民集体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都是有限的,即集体所有权权能的残缺。“国家实际上凌驾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上,甚至具有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从而是集体土地的终极所有者”,具有对农村土地的最终支配权。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既是农民集体,国家同时也取得了对农村土地的最终控制权,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事实上的“双重性”。国家拥有同其他土地所有者一样行使土地的权利,并且其权利效力层次更高、范围更宽泛。

所谓的农村集体所有制在现实中仍然是国家所有!

正是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双重性”,为国家及其各级代理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名义侵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分享土地收益权及限制土地处置权留下了制度上的空间。

国家在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村土地的终极所有者,这必然会影响农户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认知:既然土地是集体的,那么它就更应该是国家的。

农地圈微信公号:农地圈 ID:quandier.com

本文链接http://www.xnz360.com/217-199028-1.html

标签:每天农资 仍然 现实 农村 所谓

上一篇:学会这几招,卖玉米绝对不吃亏!附:玉米等级区分
下一篇:广大农民土地产权存在幻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