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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壤分类系统 立足服务农业生产 推进土壤科学研究
2025-05-29   来源:中国农业综合开发   

完善土壤分类系统 立足服务农业生产 推进土壤科学研究

1立足土壤三普目标和总体要求,明确工作思路和组织方式

根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工作方案》(农建发〔2022〕1号)提出“以完善土壤分类系统与校核补充土壤类型为基础”的工作目标、以土壤二普图作为统一工作底图以及土壤三普进行土壤类型普查核实和补充完善的工作要求,资划所组织所内相关专家,成立了土壤分类系统编写组(以下简称“编写组”)。编写组深入分析了土壤二普时期存在的省级与国家级进行土壤分类系统归并修订但未反馈给地市级、县级来修订相关成果的情况,整理了土壤分类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县级部分土种未纳入全国层面的土种清单中;全国土壤分类系统与县级大比例尺土壤图不统一;个别高级分类划分有重叠;基层分类划分依据和指标不统一。

根据土壤三普完善土壤分类系统的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针对上述问题,在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壤普查办”)多次组织专家研讨基础上,编写组提出针对性的工作思路和组织方式。在工作思路上,明确了基于土壤二普土壤分类成果,制定到基层分类—土种的暂行土壤分类系统(各省可基于此制定本省暂行土壤分类系统),用于指导土壤普查相关工作;在普查过程中补充完善,最终形成土壤三普成果的土壤分类系统。

三普土壤分类系统的制定可分为暂行土壤分类系统(试行)—土壤分类系统(试行)—土壤分类系统三个阶段。在组织方式上,由土壤二普的高级分类“自上而下”、基层分类“自下而上”的方式,改为两者同时采取“先自上而下、再自下而上”的方式,避免了高级分类单元(土类、亚类清单)与基层分类单元(土属、土种清单)“脱节”的现象。具体做法是:首先由全国土壤普查办组织顶层设计组及各省有关专家,对编写组起草的《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修改,同时土种列表下发各省经校核修订后,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暂行土壤分类系统(试行)》(以下简称“暂行版”)下发各省土壤普查办;各省结合本省土壤二普土壤分类成果和土壤土壤三普过程中出现的新土壤类型,制定本省暂行分类系统,以指导土壤类型调查等工作;其次,根据普查过程中各省反映的分类指标/依据的问题,进行暂行版的修订,并由全国土壤普查办组织全国层面专家研讨形成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省土壤普查办,针对返回意见进行修订,形成《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土壤分类系统(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版”)下发各省;最后,普查成果全面汇总后,将根据各省土壤分类系统汇交情况,形成三普土壤分类系统。

此外,在应用推广上,由全国土壤普查办组织、编写组多次对各省土壤普查办及相关技术支撑单位进行培训宣讲,对各省快速提升当地技术能力、开展调查和制定本省土壤分类系统提供支持。

2保持高级分类相对稳定,完善和明确高级分类依据与诊断特征

编写组基于《中国土壤》(1998)、《中国土种志》(1994)以及国标《中国土壤分类与代码》(GB/T17296-2009)三个专著和标准基础上提出草案,草案高级分类单元(土类、亚类)与国标一致。2022年8月下旬,全国土壤普查办在组织针对草案的暂行土壤分类系统的研讨会上明确:保持高级分类相对稳定;基本维持土属现有划分指标体系,并提出新增理由。会上根据土壤二普后40余年来人为因素的影响,拟增两个土类:“工程土”“菜园土”。会后,由全国30位土壤分类专家对草案中高级分类——土类和亚类,补充定义描述、修改规范用语、完善剖面特征描述,并补充拟增的上述两个土类。暂行版首次对各个土类和亚类进行了定义,对部分土类在定义上将其特征诊断指标予以量化,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土类划分的重叠。对各高级分类单元(土类、亚类)依照定义、成土环境与分布区域、成土过程、剖面特征及主要属性四个方面分别描述。在剖面特征及主要属性中,对发生层和剖面结构采用统一符号;对分类中有诊断意义的腐殖质层和土层厚度、质地、pH值、有机质含量、盐基饱和度、含盐量等理化性状也做了量化描述。

在暂行版使用过程中,针对发现个别土类存在量化指标有重叠或与土壤二普有差异的情况,全国土壤普查办组织专家研讨和征求各地意见,在试行版中修订了粗骨土、石质土和碱土的定义及相关描述,对人为活动不足以造成成土过程改变的“菜园土”予以取消。

3统一土属划分与命名,统一土种划分依据、规范连续命名

针对土壤二普分类系统遗留的基层分类划分和命名不统一的问题,三普土壤分类系统将统一土属、土种划分指标与命名方法作为重点内容予以确定。

在土属划分上,明确了划分依据为成土母质及风化壳类型、表层质地、盐分组成、人为活动、石灰反应、风沙流动性、泥炭层厚度(在暂行版使用过程中,根据各地反馈意见,试行版补充了石灰反应、风沙流动性、泥炭层厚度、客土田4个土属划分指标),重点确定了每个土类或某个土类的亚类下的土属划分依据,同时采用单一划分依据划分土属,避免对同一土类或亚类采用不同土属划分指标甚至双指标,造成土属划分混乱且有重叠的现象。在土属命名上,首次明确了土属名称中基本采用连续命名,特别是对成土母质及风化壳类型的统一命名,避免了一种风化壳类型出现多个土属名称的情况。根据专家建议,编写组对个别风化壳、质地内容予以补充和修改,划分依据更加全面,避免了实地划分因找不到对应内容无从下手的情况。如母质“泥砂质”在国标“洪冲积物”的基础上,补充了“冰川沉积物母质”;表层质地与表层砾质度组合补充了“砾壤质”;并根据各地在暂行版使用时的意见,在试行版中去掉了“泥质”质地划分指标。在土属命名规则上,明确了采用“土属划分依据+亚类名称”的连续命名规则。

土种作为基层分类单元,其划分相对复杂、命名繁多,因此在全国层面上统一划分指标、统一连续命名方法是三普土壤分类系统的重点工作。在土种划分上,主要参考《中国土种志》(1994)划分指标并做了调整,以土体厚度、腐殖质层厚度、砾质度、障碍/特征土层及出现的部位、土体质地构型、盐渍度、碱化度作为土种划分指标,首次明确规定了各指标适用的土类或亚类,避免了各地因取用不同划分指标造成“同土异名”的情况。根据各地在暂行版使用时的反馈意见,试行版对特殊亚类补充了“酸度、碱化层部位、复盐基、耕锈”四个土种划分指标,对部分土类的腐殖质层厚度、障碍/特征土层的厚度、盐渍度土层深度及干旱地区盐渍度、碱化度以及补充的四个划分指标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新增了“上下型”土体质地构型。在土种划分指标的使用上,试行版明确了土种划分指标以1~2个为例,一般不超过3个。在土种连续命名上,试行版首次规定了统一命名顺序“按照土种划分指标的重要性排序,最重要指标作为根词与土属名相连,其他次要指标作为修饰词放在根词前面”。

4突出土种划分的生产特性,兼顾区域土壤特征

土种是土壤分类系统的基层分类单元,是土壤分类的基础。它是指处于相同或相似景观部位及其类似的水热条件下,具有相对一致的土壤剖面形态特征和理化生物性质相似的一群土壤实体。土壤分类最终要为土壤资源的合理规划利用和农业生产服务,而土种首先的应用对象是农业生产。因此,“理化性质”和“剖面形态特征”是土种划分的基础,需选取最能反映土壤特征特别是生产特征、肥力特征的指标来划分。在生产特性方面,主要物理指标包括土体厚度、腐殖质层厚度、砾质度、障碍土层及其部位、土体质地构型,主要化学指标包括盐渍度、碱化度,这些指标很多同时也是重要的土壤属性,特别是障碍土层(除砾砂层外),黏磐层、盐磐层、石膏磐层、铁磐层、钙磐层、潜育层等都是重要的发生土层;剖面土壤形态特征(区域土壤特征)包括特征土层及其部位、碱化层、复盐基、酸度等,其中特征土层有砂姜层、铁子层、钙积层、白浆层(或白土层或漂白层)、泥炭层、埋藏层、黏化淀积层、网纹层、堆垫层、耕锈层等,这些剖面特征也将为土地开发利用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5广泛征求意见,多次研讨修订方案

在暂行版应用过程中,各地反馈了存在问题和修改意见。根据剖面和耕层样点调查所反映出的实际情况,以及多次修订研讨的专家意见,编写组提出了暂行版修订的原则:既要体现40余年来人为因素的影响,也应保持与土壤二普土壤基层分类的相对稳定,并兼顾采样深度的影响,以反映土壤变化和历史对比。2023年至2024年,全国土壤普查办组织全国和地方专家,针对干旱区盐分指标、碱化度、腐殖质层厚度等专题,分别进行了5次研讨,于2024年底由顶层设计组专家会议讨论后,修改形成暂行版修订稿的征求意见稿,下发各省级土壤普查办,广泛征求意见。针对基于征求意见形成的修改稿,全国土壤普查办组织召开全国研讨会,100余位专家参会研讨。编写组基于各省反馈意见、会议研讨的意见和建议,编制完成了试行版,已于2025年4月经全国土壤普查办论证后下发。

土壤分类系统的建立是一个反复使用、不断完善的过程。普查期间,经各地不断发现问题和反馈意见、全国专家反复研讨论证,最终形成三普土壤分类系统。三普土壤分类系统的形成,不仅对中国土壤分类系统在基层分类的定量化和实用性进行了完善,同时应用于土壤资源规划利用和农业生产,将促进土壤分类科学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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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土壤 推广 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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