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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土壤污染防治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
2016-02-24   来源:   

   从2月1日起,《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福建省的土壤污染防治战役正式打响。
 
  《福建省土壤污染防治办法》提出要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资料图片
 
    为从源头预防土壤污染,《办法》规定,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同时,《办法》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
 
    农用地土壤环境分三级管理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等,合理规划产业布局,严格产业准入,防止新增建设项目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淘汰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的工艺和设备,依法限期整治或者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污染企业。对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其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福建省将实行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级管理制度。”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农用地将划分为环境安全区、环境警戒区与环境污染区。
 
    这位负责人进一步介绍,对农用地环境安全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污染源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的污染;对农用地环境警戒区,应当开展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减少或者消除污染,改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对农用地环境污染区,应当进行农业结构调整,严格用途管制,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和饲草。因污染严重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应按照土壤修复的有关规定进行修复。
 
    《办法》规定,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和福建省明令禁止、淘汰的或者未经许可的农业投入品;农业投入品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回收农膜、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废弃包装物,交由专门的机构或者组织进行无害化处理。
 
    “按照《办法》的要求,我们鼓励使用低毒、低残留、易降解的农药,推广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病虫害绿色防控措施。同时禁止在农用地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或者不符合国家和本省标准的城镇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修复责任
 
    《办法》提出,福建省人民政府将依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结果,建立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名录制度。经监测发现土壤污染物含量达到或者超过限值的,应将这一地块纳入污染地块名单。经评估认为污染地块可能损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应当进行修复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污染地块未列入修复地块名单的,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控制土壤污染的扩大。
 
    “污染地块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责任,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实际使用人负有控制土壤污染扩大的主要责任。”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依法负连带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承担,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无法确定污染责任人的,由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控制土壤污染扩大和修复被污染土壤的责任,产生的相关费用在确定污染责任人后,可以依法向污染责任人追偿。
 
    《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污染土壤修复的,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拟定土壤修复目标,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应当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污染土壤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实施污染土壤修复,确需调整污染地块修复方案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补充方案。
 
    “实施土壤修复活动,不得对被修复土壤及其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这位负责人表示,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以及吸附重金属的植物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种行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规避、妨碍或者拒绝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现场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8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或者依法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表示。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这8种行为分别为:
 
    一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未包括对土壤可能造成的影响评价及相应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二是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是未按照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四是未按照规定开展污染地块风险评估、编制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或者未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的;五是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未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内容的;六是未编制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或者未按照污染地块修复方案、土壤污染控制计划实施土壤污染控制及修复活动的;七是在土壤修复过程中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治土壤污染以及安全防护措施的;八是在土壤修复工程完成后未按照规定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及报送备案的。
 
    《办法》还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控企业未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履行土壤环境监测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两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发生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后,企业、事业单位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因土壤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这位负责人表示,对污染土壤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在事故调查方面为当事人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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