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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法四审:地方债仅限公益性资本支出
2014-08-27   来源:21世纪   

  关于地方债的部分内容尤为引人关注。四审稿中明确规定了地方债的发债用途,并强调要将举债情况“列入预算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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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四审稿(下文简称“四审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三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行预算法于1994年在第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迄今已20年。而在2004年,我国启动预算法修订,迄今亦十年整。

  “我觉得这次修改,是全面的大的修改。”尹中卿委员表示。

  其中,关于地方债的部分内容尤为引人关注。四审稿中明确规定了地方债的发债用途,并强调要将举债情况“列入预算公开内容”。

  地方债用途:公益性资本支出

  本轮财税改革,地方债试点一直在稳步推进之中。

  “规范政府举债融资制度。开明渠、堵暗道,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中明确提出。

  此后一天,财政部印发《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在研究财政的学者看来,这标志着中国地方政府融资方式正从以往主要靠平台融资向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市场化举债融资机制转变。

  上述改革,必然要在预算法修正案中得以体现。在四审稿中,首次增加了关于地方债的发债用途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举借的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之所以有此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此前的三审稿已对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作了比较严格的规范,明确了地方政府今后举借的全部债务都应纳入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并编入预算。因此,建议在此基础上,“为与中央批准的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做好衔接,对相关规定进一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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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资本支出 地方债 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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