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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农药“起死回生”后路被堵
2011-09-13   来源:中国农药网   

  农药过期了该如何处置?新版《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显示,将建立和完善农药召回制度:规定过期农药以及发现对人畜安全、生态环境有严重危害或存在较大风险的农药,生产企业均须主动召回并集中处置。

  这一规定的出台,业内不少人士拍手称好,认为新规将净化市场,减少过期伪劣农药的流通,但持谨慎态度者亦不在少数。

厂家设定退货限额

  农药产品销售季节性强,过期风险很大。对这些过期农药,业内约定俗成的操作一般是:农药零售店退给批发商,批发商没有处理技术和相关设备,所以要退回给生产厂家。然而,这样一条自下而上的农药回收链条运转并不通畅。

  “厂家常常设限,令经销商无处退货。”茂名经销商冯谦(化名)告诉南方农村报记者,在与厂家签订销售协议时,一般都要接受厂家提出的退货上限,约定退货的量一般不能超过销售额的5%,且退货的运费还要由经销商承担。“受制于这些条件,我从不愿将过期农药退回给厂家。”冯谦说。

  记者调查后也发现,这一现象并非孤例,设定退货限额的规定在业内普遍存在。湛江农药行业协会会长周守聪介绍,有些厂家甚至还给经销商退回过期产品设定更严格的限制,要求批发商尽量在农药质量保证期内退回产品,并且一般只是换货,用同类产品换过期农药,退款则根本不可能。

过期农药违法流通

  受制于厂家设限,经销商难以退货,那么实际上这些过期的农药是如何处置的?

  “这得看具体的量,要是量少我们自己处理掉,量多的话才退给上级经销商。”电白县一农资店陈老板向记者透露,对于上级批发商拖着不收的那些过期农药,他往往打折低价卖给农户。

  不同于零售商,经销商常常面临的是数量庞大的过期农药,打折出售不太现实。徐闻县一位农资商向南方农村报记者透露,一部分经销商会选择自己承担运费,将过期品退回给厂家,但更多的是将这些农药改头换面,令其“续命”,特别是那些利润高的、有市场前景的产品,他们会给这些过期农药换上新的包装或者贴上新的标签,让它们“重获新生”,继续在市场上流通。

  “为了‘安全起见’,这些农药一般会被交叉销售,即如果是在我这里收回的过期农药,贴上新标签后会到别的地方出售,其他地方的过期农药则是卖到我这里。”这位农资商说。

  南方农村报记者了解到,这种做法其实在当前的农药市场上是普遍存在的。在采访调查过程中,南方农村报记者在柑桔种植大县德庆的一些农资批发商仓库里,甚至看到了专门的改标签机器。

召回制度不被看好

  据《新规》规定,一旦产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将被判定为劣质农药,应当召回处理,但目前许多生产企业对这一制度持谨慎观望态度。

  广西安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梁天辅表示,生产企业很难单独完成这项工作,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经销商的配合,并希望将农药召回的责任分散落实到产销链中。“但在销环节,我们很难控制经销商的行为。”梁天辅说。

  周守聪认为,落实这一制度,需要发挥政府和行业协会的能动作用,协助经销商退货,监督厂家回收。只有彻底打破现有的农药回收制度的潜规则,才能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过期农药召回制度。

  另外,农药召回制度施行所面临技术难题也要克服。华南农业大学农药专家徐汉虹教授向记者介绍,农药产品不同于食品,超过质量保证期后,其商品价值还部分存在,同时因为农药产品成分复杂,在长时间保存中可能降解、转化产生新的有毒物质。所以如何将这部分有效成分及有毒成分分开处理,很考验企业和政府。

  “目前召回只能保证主要功能成分的含量达标,但是对于可能产生的杂质,目前还没有很好的办法,而这些杂质对人畜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还不明确。”广西田园生化公司总经理韦志军说,目前确保功能成分的含量达标做法,通常是拆开包装后分类进行检测,如果是主要成分含量降低,则投入生产线重新添加至符合质量要求便可再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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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农药 行情分析 后路 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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